1.4 家私 , 装置和设备或简称f.f.e--应解释为所有家私、装置、办公室设备、装饰(无论固定或可移动、包括地毯和墙身装修) , 厨房、酒吧、洗烫设备、电话设备、浴室水设备、物料运送设备 , 货物车和所有其它酒店业设备和物资(指 使用年限一年以上 , 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八百元的企业固定资产) 。1.5 营业设备或简称o.e--应解释为一般用于酒店营业运作之小件 , 例如:银器、被单、台布等物、陶器皿 , 小型厨房用具和制服 , 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 , 单件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购置 , 具体划分标准按酒店统一会 计制度及中外合资会计法规定处理 。
1.6 统一制度--应解释为管理公司集团所采用之最新一期由美国酒店和酒店业公会所出版之“酒店统一会计制度” 。此统一制度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政部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 。
1.7 会计年度--应解释为由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个月期间 , 第一会计年度应由开业第一天开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8 独立公共会计师--应解释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
1.9 总收入--应解释为营业收入减去工商统一税后之营业收入 。任何直接或间接发生于“酒店”经营之全部收入 , 包括所有房间总销售、写字楼公寓收入、食物或饮料销售、洗衣、电话、电报和电传的收入 , 服务费等其他酒店操作及其 设备使用费及租赁费等等 。
也包括商场营业收入或商场出租收入及业主对外投资收入 , 固定资产收入 , 存款利息 , 各种赔偿收入除7.1(d)或(e)条外 , 其他 按7.3条处理]和在顾客帐单上所加的任何小帐以及用人民币代替外币结算时 , 所 产生的差额 。1.10 营业毛利或简释g.o.p--营业毛利应解释为每一会计年度(或其一部分)之总收入额与酒店营业支出之差额 。
1.11 营业支出--应依据统一制度 , 包括下列项目(a)薪俸 , 费用和工资 , 以及其他常规的或时有的 , 为酒店营业员工派发之其它款项 , 包括总经理 , 以及任何员工福利和粮款费用 , 起居住所、交通、员工 膳食、其它杂项福利 , 因上述薪俸之有关法令或法规而产生之应付款项或税项 。(b)为酒店而消耗的食品和饮料成本 , 和一般情况下为收益而发生之成本 。
(c)依据当地经验 , 经董事会批准的实际发生的呆帐 。(d)因酒店营业有关雇用之独立公共会计师以及用酒店之需要而聘请的法律顾问费用 。
(e)第8.2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 。(f)第7.1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 。
(g)所有因正常酒店管理所需之营业设备 , 购入和更换之开支 , 包括1.5所列开支条 。(h)所有广告、业务推广和公共关系开支 。
(i)第5.3.3条所指定由管理公司集团提供之广告和业务推广支出内之酒店应承担的份额 。(j)因酒店消耗而发生的热力、水、电、煤气、电话和任何其它公用设施费用支出 。
(k)付于推销代理及信用卡公司之佣金、费用及开支和预定费用 。(l)为维持酒店之良好操作状况而产生之修葺、保养及更换费用 , 除第6. 1条和第6.2条属业主责任范围的费用外 , 均列入营业支出 。
(m)一般情况下由酒店或由管理公司在酒店所产生之营业费用 。(n)为酒店营业任何直接税项、关税、牌照费的缴付 , 但不包括第1.12条注明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