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认为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而在规定时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法院依法就第三人的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确保第三人民事权益不受损害的一项诉讼制度 。
其起诉条件如下:
1、适用主体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2、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
3、提起时限 。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 。
法律依据: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与起诉条件是怎样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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