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
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 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 。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 。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
3.运输方式: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 。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
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
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