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劳动者工伤怎么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者工伤怎么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有: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5条规定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故当工伤认定过程中发生劳动关系争议 , 工伤认定部门又无法直接确认时,应告知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 。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但具备下列情形的,事实劳动关系 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 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 ,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 补签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期限 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一致的 , 任何一方均可提出 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条件的劳动者 , 如果劳动者提出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以上是 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是如何做的解答
工伤认定需要劳动合同原件吗工伤认定需要确定劳动关系 。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工伤 。并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也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 。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工伤认定劳动法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是 , 工伤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叫劳动合同关系) 。如果在工伤认定中,如果因为没有鉴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对存在劳动关系产生异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先行确立劳动关系 , 再进行工伤认定 。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劳动者工伤怎么认定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支持,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
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 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促进社会稳定 , 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 , 劳动关系成立 。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其中 , (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 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 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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