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 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 , 依法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发展用地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 运用税、费政策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 。
符合国家和本省政策规定的下列中小企业 , 在税、费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享受税、费优惠:
(一)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
(三)符合国家、省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四)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
(五)安置残疾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
(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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