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与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的工商、财税、价格、融资、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信息 , 为中小企业及创业人员提供咨询、信息和指导服务 。第十条 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创办中小企业 。
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创办中小企业的 , 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协商约定 。中小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资金支持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二条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有关财政支持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国家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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