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 归侨、侨眷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归侨、侨眷的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并依法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参加普通高考的,给予总分增加10分的照顾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的子女参加中考和成人高考的,给予总分增加10分的照顾 。
华侨子女在本省接受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的,应当视同就读地居民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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