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的董事或股東移交清盤人 。有關公司清盤的法例,詳載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及公司(清盤)規則內 。清盤呈請 公司任何一位債權人或公司本身,均可向法院提出呈請,要求將公司清盤 。清盤案的法律程序通常由呈請人聘請律師進行 。符合法律援助條例及規則內所訂受助資格的呈請人,可獲法律援助署提供該方面的援助 。呈請人在遞交呈請書時,須向破産管理署署長繳納按金港幣12,150元 。臨時清盤人 遞交呈請書後,若公司的資産陷于險境,呈請人可透過其代表律師向法院申請,委任破産管理署署長或兩名合適人士爲有關公司的臨時清盤人 。而呈請人則須再繳按金3,500元 。如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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