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管理署署長以書面要求呈請人繳交額外按金,呈請人亦須如數繳付 。破産管理署收到上述按金後,會發出正式收據 。清盤令 呈請人向法院提出呈請後,法院會訂定聆訊日期,而呈請人則須將清盤呈請書之鈴印副本送達有關公司及破産管理署署長 。有關公司的全部董事,均會獲得通知出席聆訊,而該公司的任何債權人亦可出席 。若法院認爲將該公司清盤是公平的處理方法,便會頒布清盤令 。清盤令頒布後,曾任臨時清盤人的人士或破産管理署署長便成爲該公司的臨時清盤人,須接管該公司 。臨時清盤人會將該公司的一切資産收集及變賣,以求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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