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署署長爲清盤人及不成立審查委員會 。作爲一間公司的清盤人,破産管理署署長如認爲根據有關公司的財産及業務性質,有需要委任一名特別經理人,則可向法院申請作出該項委任 。近年,他們亦鼓勵議决委任其它人士爲清盤人 。涉及强制清盤的公司,如擁有大量資産,則債權人可决定,申請將該公司轉爲自動清盤,俾可能爲債權人帶來經濟利益 。至于該等會議及其它會議的舉行日期及時間,有關方面會發出通告通知各董事、債權人及分擔人 。簡易程序 倘有關公司所有財産的總值估計不會超過200,000元,則破産管理署署長可向法院申請,以簡易程序將該公司清盤 。法院方面,倘接納該項申請,則會下令:— i. 破産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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