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甲方在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集资款项后 , 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出具《物业移交书》 。第六条:乙方如选择本合同第三条任何一种付款方式 , 应按第三条规定的付款时间交清当期集资款 , 否则甲方有权每日以其拖欠集资款总额3‰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 直至乙方付清拖欠款之日止;乙方如逾期支付集资款超期180天 ,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 收回乙方取得居住权的住宅 。
同时 , 乙方之前缴付的集资款(含定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第七条:乙方缴付集资款 , 甲方必须开具收款收据(盖公司财务章) , 乙方缴清应交集资款后 , 甲方必须开具缴清建房集资款的证明 。
第八条:乙方取得集资房的居住权的期限为七十年 , 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如日后政策允许办理商品房产证的 , 涉及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按相关规定全部自理 。
第九条:乙方取得集资房的居住权后不得私自转让 , 不得出租他人 , 一旦发现 , 甲方有权进行停水停电处理 。第十条: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 , 应事先经甲方书面认可同意 。
如乙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集资房过程中 , 因乙方不当行为(如不合理装修等)导致该建筑物损坏的 , 则应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在使用集资房过程中 , 如遇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 , 导致该建筑物出现毁损 , 则甲乙双方均不能要求对方承担任何责任 。
第十二条:在乙方使用该集资房期间 , 如日后国家、政府征用该建筑物 , 征用补偿主体为甲方 , 但甲方对乙方的赔偿必须是甲方按国家有关征用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得的补偿款以内赔偿给乙方 。第十三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 并另行向该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 。
本合同项下集资房自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免收物业管理费 , 从第7个月开始 , 乙方应按每月1元/㎡的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暂定2年) , 第3年起按市场价另定物业管理费 。有关房屋维修事宜 , 本合同项下集资房自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12个月内 , 如出现经技术鉴定确认为房屋建造质量问题的(包括结构、水电、门窗等) , 由甲方负责维修 。
保修期后 , 乙方集资房建筑面积范围内所发生的养护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集资房建筑面积范围外所发生的养护维修费用 , 在专项维修基金中支付 。专项维修基金均由乙方及其他权利人按分摊面积承担相应的付费义务 。
第十四条:如乙方是甲方的股东、原居民或原籍香港同胞并按股东价认购本集资房的 , 不得将本合同项下集资房转让他人 , 也不得对外出租 。如乙方以非股东价认购集资房的不受上述约定 , 但以非股东价认购者向他人转让本合同项下的集资房 , 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由甲方在集资房合同和居住权证书上作出同意转让的批注才具有法律效力 , 甲方按集资房转让总价款的2%向乙方收取转让手续费 。
第十五条: 乙方取得集资房作住房居住 , 在居住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与用途 。乙方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享集资房的停车场等公共设施 , 集资房公共设施的日常养护费用由专项维修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