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的正常养护由用户共同分摊;自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经技术鉴定确认是非人为因素损坏的 , 由建房单位负责修复 。第五条 乙方参加集资合作兴建的住房 , 除本协议中有限制上市交易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外 , 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上市交易 。
乙方按建筑安装成本全额集资拥有全部产权的 , 可依法进行房屋买卖、产权交换和租赁 。拥有部分产权的 , 经甲方书面同意 , 可依法进行房屋买卖和租赁;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补足建筑安装成本费取得全部产权后 , 也可依法进行房屋产权交换 。
乙方参加集资合作兴建的住房上市交易后 , 乙方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政府其他住房资助 。第六条 住房产权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相等 , 届满时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l、2、3、4、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政府房改有关政策处理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 ,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房改办、房产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 法人代表: 经办人: 乙方: 代理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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