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育局要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辖区内学校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各学校要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将本校初中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定最终结果及时上报,其中区(县)所属学校应由所属区(县)教育局审核认定统计后上报 。
2、各学校成立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教师、家长组成 。学校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应在《基础性发展目标评定内容》(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学校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制定具体的评价程序及规则并进行公示,同时确定评价小组成员,组织并监督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进行认定,对评价中出现的分歧和对公示后评定结果的争议进行仲裁等 。
3、初中各年级成立班级评价小组 。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成员不得少于7人,其中教师不少于3人 。
小组成员中的教师给被评学生授课的时间必须在1年以上(含1年),对学生应有充分的了解,同时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信誉 。(二)综合素质评定的实施1、实施时间初三毕业年级的综合素质评定工作,按有关程序在每年四月份启动,五月份完成 。
2、评价程序与方法(1)学生自评学生收集可作评价依据的参考资料,整理自己在初中三年的学习过程中获得的有标志性的学习成果;学生依据评价内容和标准,对照自己的现实表现和学习成果,写出自我描述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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