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一式两份,分别交给了法官和路女士 。考虑老公确有悔过的表现,路女士便原谅了他的过错,法院调解合好结案 。
铁肠妻子要求履约 然而,善良妻子的谅解并没有换来花心老公的真诚悔过 。就在法院将他们夫妻调解合好后的不足一月,即2004年1月14日,汪某因在娱乐按摩场所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10天,并罚款3千元 。
丈夫难改的劣习换来的只能是妻子铁心离婚!2004年6月24日,路女士再次诉至人民法院 。她在诉状中说:"被告汪某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女方因此精神上受到了严厉打击,男方应依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
"她提出要求判决离婚,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并以男方汪某出具的保证书为依据,请求按此约定分割共同财产 。一审认为显失公平 经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有:彩电、冰箱、空调、电热水器各一台,存款8.3万元,住房一处 。
男方汪某在法庭上表示同意与女方离婚,但要求必须对存款和房屋等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已满10岁的婚生儿子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 。
对男方汪某出具的带有财产约定性质的保证书之法律效力,德城区法院认为,本案中男方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存在过错,其不良行为给女方及整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痛若,并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故离婚时女方适当多分得财产是有其法律依据和道德要求的 。但是,男方所写的保证书完全剥夺了男方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若以此分割共同财产,必然陷男方于基本生存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境地,故该保证书显失公平,本院不予认定 。
对女方索要5千元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德城区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该赔偿金应认定为精神损害赔偿金,于法有据,本法院应予支持 。2004年10月22日,德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一)双方离婚;(二)婚生子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三)住房一处归女方所有,女方给付男方金钱补偿2万元;(四)夫妻共同存款8.3万元中的5.8万元归女方,余款应给付男方;(五)空调器归女方,其它家俱归男方;(六)男方给付女方损害赔偿金5千元 。
终审判定保证效力 一审判决后,路女士不服,以该判决没有认定保证书的效力为由,提起上诉 。路女士在法庭上辩称说:"保证书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在法官主持下书写的,是男方完全自愿写的,而不是他受到女方或其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造成的 。
法院应认定这份保证书真实、合法、有效 。根据该保证书的财产约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应判归女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书是男方汪某对共同家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汪某自己应当预料到如果再做出对不起女方的事情,离婚时男方不应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该保证书既体现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立法精神,亦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故该保证书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
原审法院认为保证书剥夺了男方的财产所有权,使其生存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违反了民事意思自治原则;且男方有固定工作,身体健康,尚有充足的生活来源,原审法院认定保证书无法律效力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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