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诉讼怎么写( 三 )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上列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
2、因本案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上列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月日在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位于室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在离婚后一月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现只配合原告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过户,土地使用权证在原告多次要求下均不配合办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恳请判准上述请求为盼!
呈: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6.房屋纠纷合同案 起诉书怎么写2005年4月19日,被告与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团购《协议书》,约定由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拟开发的辽大轻校小区住宅(即现在的水木清华住宅)进行团体预购 。
原告在看到此《协议书》之后,参加了团购,原告于2005年4月21日一次性向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交纳了约定房屋面积为140平方米的全额房款420000元,此购房款于2005年4月30日即由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转入被告帐户,被告给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 。原告于交款当日与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商品房预购协议》,本来被告亦应在这份《商品房预购协议》上签字盖章,但被告当时以收到原告购房款后再为其盖章为由,后来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至今未按承诺在这份协议上签字盖章 。
在这两份协议书中均约定了被告在2006年10月30日前履行交房义务,被告逾期交房按原告已交房款的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当过了约定交房期限2个多月后,在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促交房的情况下,被告于2006年12月29与原告补充签订了一份《水木清华团购房屋确认协议书》,并再次保证2007年10月15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使用 。
2007年9月,原告参加了被告和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共同组织的摇号选房程序,最终确定原告购买的房屋为“水木清华”x号楼x-xx-x号,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水木清华团购客户选房确认单》,该房屋建筑面积122.78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3380元 。但是直至今日,被告仍没有向原告交付房屋 。
1、仅从被告与原告订立的《水木清华团购房屋确认协议书》、《水木清华团购客户选房确认单》两份书面协议以及收款收据中,即包括当事人名称(姓名)、房屋位置、楼层、单价、预购面积、实际面积、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基本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被告已经按照约定一次性收受了原告的全部购房款 。因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应立即将该房屋交付原告 。
2、原告按约定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全额支付了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42万元的购房款,而被告确定给原告的水木清华x号楼x-xx-x号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122.78平方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房屋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即4.2平方米的房价款3000*4.2=12600元,并支付3年的利息12600*5.8%*3=2192.4元,误差比在3%以外的部分即13.02平方米的房价款由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即3000*13.02*2=78120元 。此外原告同意按照被告于2007年9月19日在分房方案中制定的水木清华X号楼X-XX-X号房屋每平方米3380元的单价,给予被告(3380-3000)*122.78=46656.4元的房屋差价补偿 。
故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合计12600+2192.4+78120-46656.4=46256元 。3、被告与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签订的团购《协议书》,以及原告与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签订的《商品房预购协议》,虽然被告未在《商品房预购协议》上签字盖章,但是这两份协议对原告当初作出购房决定产生了重大影响和主导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这两份协议比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等要约邀请更具影响力、作用更大,亦应视为被告与原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