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总则怎么写( 五 )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
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 。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
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
三、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能上岗 。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