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最终解释权怎么写( 三 )


事先约定的契约效力 可见 , 大多数商家在商品促销合同中用格式条款形式保留“最终解释权” , 意图在于使“最终解释权”被赋予某种事先约定的契约效力 , 从而在与消费者发生合同争议时 , 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3.最终解释权是怎么来的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最终解释权” , “某某享有最终解释权”这个格式条款根本无效 。你问它出自哪里吗?我想是合同吧!
合同的解释是合同法中一个极为重要而又相当复杂的问 题 。合同的解释是指根据有关的事实 ,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 法 , 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 。它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 的合同解释 , 是指所有的合同关系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合同 所作的解释 , 也就是笔者所界定的“对合同的理解” 。较狭义 的合同解释 , 是指按照通常的理解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 ,  也就是我国合同法第41 条所规定的“解释”的含义 。当采用 此种含义时 , 对于同一项合同条款可能有两个以上解释 , 因 为对同一合同条款可能存在两种以上的通常理解 。最狭义的 合同解释 , 是指在解决合同争议过程中 , 仲裁机构和法院对 合同所作的解释 , 也就是司法机关行使对合同的解释权的结 果 。当采用此种含义时 , 对同一项合同条款的解释只能是唯 一的 。把合同解释限于最狭义范围 , 是各国合同解释立法的 通例 , 也是学术理论界的倾向性主张
从我国合同法规定上看 , 商场的“最终解释权” 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 属于无效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39 条规定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 使用而预先拟定 ,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根 据合同法理论 , 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 。[1] 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定式合同 , 法国法称其为附和合 同 。由于现代经济生活对于交易效率的要求日渐提高 , 缔约、履约行为大量发生且不断重复 , 企业垄断地位导致缔约行为 出现强制倾向 , 使得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运用日渐普遍 。典 型的格式合同存在于邮电、铁路、银行、航空、城市用电、城 市用水、医院等垄断性行业 。在不存在垄断性的行业 , 如商 业零售业 , 为了简化交易 , 节约时间 , 某些情况下也会使用 格式条款 , 附加于议定合同之中 , 使得议定合同也具有了格 式合同的性质 。
我国合同法第41条明确规定 ,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 议的 ,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 解释的 ,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 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如果承认 商场单方提供的规定由商场享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 款有效 , 则意味着一旦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 , 应 以商场单方的解释为准 。这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41条的强制 性规定 , 因此应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
4.最终解释权是什么意思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 , 格式条款凭借其自身的特点与价值在各个行业得到广泛应用 , 促进社会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 。
其中 , 不平等格式条款的泛滥已经影响到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 , 而我国的立法、司法、行政及社会机制对其都没有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 。本文首先对“最终解释权”条款这一广泛存在于商品促销广告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特点和本质等进行了全面分析 , 进而对其规制现状和存在的缺陷进行了系统描述 , 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规制制度的健全和规制体系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