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判决书怎么写( 四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 原、被告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其在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之后 , 因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 , 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打闹 , 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 经亲友劝解撤回起诉后仍未能改善夫妻关系 , 并曾达成离婚协议 , 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故法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原、被告离婚后 , 其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的共同债务依法应予共同偿还 , 积累的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平均分割 , 原告在庭审陈述中明确表示其共同财产中除房屋拆迁补偿款、房屋安置地基及其他拆迁安置待遇以外的其他财产可以30 000元拆价归被告所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 予以确认 。
但现由原告保管的洗衣机和空调归原告所有为宜 。原告所诉的房屋拆迁安置地基因其所有权属于原告所在集体经济组织 , 原告要求予以分割于法无据 , 其享有的使用权可按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
原告诉称的房屋拆迁安置待遇因系不确定事项 , 法院不予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 故判决:1、准许陈艳妮与徐启勋离婚;2、陈艳妮与徐启勋所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款241 800元由陈艳妮与徐启勋平均分割 , 陈艳妮分得120 900元;3、陈艳妮与徐启勋所有的共同财产除洗衣机和空调由陈艳妮所有外 , 其余由徐启勋一次性折价30 000元支付给陈艳妮后归徐启勋所有;4、陈艳妮与徐启勋共同负担的债务14 000元 , 由陈艳妮偿还7000元、徐启勋偿还7000元;5、陈艳妮与徐启勋个人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承担 。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 , 由陈艳妮负担 。徐启勋不服原审判决 , 上诉提出:1、一审认定房屋拆迁款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当;2、一审认定其他财产折价30 000元归陈艳妮所有不合理;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不实 , 处理不公 。
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陈艳妮答辩称:1、原审认定事实清楚;2、原审认定其他财产折价30 000元给被上诉人的处理合理合法;3、徐启勋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 品德不好 。
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期间 , 徐启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2004年2月21日徐启勋在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沧水铺信用社借款30 000元 , 借期至2004年11月21日到期的借据复印件一张 , 用以证明在2004年曾借过信用社30 000元至今未还 。
2、徐启勋在2006年2月13日所借徐卫平30 000元的借条一张;3、徐卫平的调查笔录一份;4、徐启勋在2008年2月2日所欠邓安辉5000元的欠条一张;5、徐启勋在2008年2月2日所欠王学龙5500元的欠条一张;6、徐启勋在2008年3月14日所欠范文胜50 000元的欠条一张;7、徐启 。
5.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书如何写离婚财产纠纷判决书范文 原告杨XXXX , 女 , 汉族 。
委托代理人曹XXXX , 湖北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XX , 男 , 汉族 。
委托代理人章XXXX , 湖北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XXXX诉被告黄XX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 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 , 依法组成合议庭 , 于2017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