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 , 青少年怎么样避免自己堕落呢?我从我一些朋友身上 , 发现一个事实 , 他们在堕落的时候 , 会认为那是他们的一种生活方式 , 他们不想做任何改变 。我曾劝说过我搞传销的表哥 , 但是 , 他未等我把话说玩 , 就朝我劈头盖脸的骂道“你大学才上多久 , 怎么就教训我来?” , 现在 , 我想劝说在社会上的几个好兄弟 , 但又觉得那只是对牛弹琴 。我想 , 要想避免堕落 , 应该择良友 , 千万不要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混在一起 , 尽墨者黑呀!
3.以案说法案例分析案例:
1、刘某 , 以放牧为生 , 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牛 , 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 。几天后 , 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 , 以免惹出麻烦 , 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 , 去村委会开出证明 , 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 。一天 , 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 , 便要求王某返还 。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 , 并有证明为据 , 拒不交牛 。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 , 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 。刘某认为牛不是他偷的 , 也不是拣的 , 而是自己跑来的 , 合理合法 , 拒不承担责任 。李某只好诉到法院 , 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 。问: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1)、刘某的行为应属民法中的不当得利 。
【以案说法怎么写】(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 , 没有合法根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造成他人损失的 , 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的 , 应当责令其返还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 , 刘某捡牛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 是一种侵权行为 , 应承担民事责任 , 在不能归还原物的情况下 , 应承担赔偿物品价值责任 。
4.求助.以案说法案例评析怎么样转载一例 , 请参考 。
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受理首例信用卡诈骗案
近日 , 辰溪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请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这是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 在立法上首次明确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以来 , 辰溪县检察院受理的第一例信用卡诈骗案 。
犯罪嫌疑人杨某 , 男 , 现年39岁 , 汉族 , 大专文化 , 系某小学教师 。杨某在2009年8月4日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金穗和平贷记卡 。2010年7月期间杨某使用这张信用卡共透支消费14923元 , 但在规定还款期限内杨某却一直未归还该款项 。发卡行经多次电话和通知书催收未果 , 但杨某仍未返还所欠银行款项 。至2011年05月30日止 , 仍欠本金14923元 , 利息4171.12元 。
近几年 , 信用卡已走入我们的生活中 , 逐渐成为很多市民日常生活中主要的消费、结算的支付手段 。发现、打击和遏制信用卡犯罪 , 必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 。因首次受理此类案件 , 为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 有效震慑此类犯罪 , 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对此十分重视 , 在办理该案时十分慎重 。在审查逮捕期间 , 杨某的家属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共19094.12元 。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 , 可以从轻处罚 , 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 , 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 , 情节显著轻微的 , 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我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 对其作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 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 , 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