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具体以案说法案例吗(短一点)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时许 , 精神病患者吴新民(男 51岁 天津市异型刃具厂退休工人)因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非法冻结其养老保险基金帐户问题 , 到市政府信访办递交信访材料 , 在路过政府门前办时 , 被几名警察强行拖入办公室内毒打 。
被害人吴新民当日到天津市河西医院门诊 , 病历记载:患者主诉被人打右臂 , 自觉胸痛 。查体:神清合作 , 自动体位 , 心肺(—) , 右前臂有一2*3㎝血肿 , 有触痛 , 左背部有两处0.5*2㎝表皮擦伤 , 颈前有2*2㎝表皮红肿 , 右手食指有0.5*0.5表皮红肿 。诊断为“前臂外伤”(详见证据一) 。
二零零九年九月三日吴新民到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耳鼻喉检查耳道显微镜检查 , 镜检示:“右耳鼓膜紧张部穿孔 , 周围充血”诊断为“右耳膜外伤性穿孔” (详见证据三) 。
事发后 , 被害人吴新民和平分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控告 , 至今未予立案 。
6.以案说法是学习法律知识的一种有效方法(1)示例:上网搜索、收看电视、查阅报刊等 。
(2)诚实经营原则 。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
(3)案例一中 , 法院依法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郑某作出处罚 , 遏制、教育了郑某等犯罪分子 , 使人们的生命健康免遭其害 , 体现了法律具有制裁违法犯罪的功能 , 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 保障社会生活的和谐有序;案例二中 , 法官依法对发生械斗纠纷的两村进行调解 , 使两村达成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协议 , 重新和好 , 体现了法律具有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人与人之间纠纷或矛盾的作用 。
7.以案说法:事后受贿行为如何定性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事后受贿行为划分为四种类型:
1、事前有约定的狭义事后受贿 。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约定并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后 , 离职之前兑现贿赂的行为 。这种类型的事后受贿与先收受财物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受贿行为相比 , 由于双方有约定 , 因此行为人在主观认识上和客观行为上都没有差异 。不同的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财物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 后非法收受财物 。而一般情况下 , 是国家工作人员先非法收受财物 , 后为他人谋取利益 。
2、事前有约定的职后受贿 。这种类型的事后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约定 , 在这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 并在国家工作人员离职之后兑现贿赂 , 与事前有约定的狭义事后受贿相比 , 在这种事后受贿中 , 受贿人在收受财物时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行为人收受财物时没有了国家工作人中这一身份 , 因此行为人收受财物是否仍然侵害职务的廉洁性就成为了一个理论上的问题 。笔者认为 , 第一 , 这种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事前就有约定兑现贿赂的行为;第二 , 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所以能够发生是基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时其有可供利用的“职务之便” 。;因此即使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时已经离职 , 他的行为仍然侵犯其职务的廉洁 , 仍属于受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