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 。
3.民法法条评析怎么写呢1 解释法条含义,里面特殊名词都要拿出来解释
2 说明法条背后的立法意义
3 相关问题(这里其实很好说,每一个拿出来让你分析的法条必定都是民法里很重要的一个制度,就这个制度肯定有些内容活着特殊性是不能够归到上两类的,这里就这样写)
其实简单来说就是,一个法条在叙述一个民法里面的制度,就这个制度你所知道的所有相关内容列到草稿纸上,然后自己分析怎么列提纲分析出来就OK了 。学习需要自己总结,这就是我做法条分析的总结 。也不是绝对的 。但是每道题都让我有话可说 。
4.法律的解释理由和解释技巧包含哪些1.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 文义解释也称字面解释、字义解释、文理解释,是最基本、最初步的解释,它是按照民法规范条文所用的文字、词句、用语使用方式等,阐释民法规范的意义内容 。
如将“饲养的动物”解释为由人工喂养而非处于自然状态的动物,即属此类 。一般情况下,法律解释仅靠文义解释是不够的,是很难确切地阐释法条的真意的,还需借助其他解释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