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 , 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 。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 并承担责任 。
第八条 财务、会计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 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 盈余分配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 共担风险 , 共负盈亏 。
2、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 , 按比例分配 。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 , 按下列顺序进行;(1)提取法定公积金10%;(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 , 如另有变动的 , 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承担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 , 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 如另有变动的 , 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 , 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 , 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 , 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 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 并行使下列职责:1、对外开展业务 , 订立合同;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 , 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 ,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 ,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 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 ,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有权查阅账簿;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 , 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 , 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
提出异议时 , 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 用于扩大经营规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