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曾女士提供了录取通知书和取消录取通知书证明公司未给其出具离职证明 。而公司对两份证据均不认可,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 。
法庭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本案中原告认可公司对于未给被告曾女士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而被告提供了证据足以证明其因此产生了损失,则原告公司应赔偿被告产生的损失 。
最终法院下达判决,判令公司支付曾女士工资、年终奖、五一福利费、因未开离职证明导致新用工单位不予录用的薪资损失共计两万六千元,双方收到判决后,原告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提起上诉,日前,已经在三中院进行了调解,现该调解书已经生效 。
参考资料来源:通州区人民法院网--未开具离职证明 法院判公司赔偿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员工离职证明公司怎么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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