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怎么写( 二 )


接受和收集、调取视听资料的检察人员、交出或提供人均应在笔录上鉴署姓名和日期 。④检察人员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发现视听资料证据的应予扣押 。
扣押视听资料证据 , 应当制作扣押笔录和清单 , 一式二份 , 一份交被扣押人保存 , 一份留卷备查 。扣押笔录应当记明被扣押的视听资料发现经过、原存放地点、数量、特征、主要内容 , 并责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详细说明该视听资料的来源和获取过程、动机、目的 。
执行勘验、检查和搜查任务的检察人员及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应在扣押笔录上签名 。⑤检察人员或检察人员指派的其他人员采取秘密方式获取的视听资料 , 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 需要提交法庭的 , 检察人员可以通过讯问或其他方式将其转化为能够公开使用的证据 。
秘密获取视听资料证据的 。获取人应将获取该视听资料证据的时间、地点、经过.获取人的姓名等制作成笔录附卷 。
检察人员或检察人员指派的其他人获取视听资料证据的 , 获取人应将获取时间、地点、获取人姓名记载入视听资料中 。视听技术设备达不到这种要求 , 或不便在视听资料中反映的 , 获取人应将获取该视听资料的起止时间、地点、姓名及制作经过作成笔录附卷 。
⑥检察人员需要到外地执行获取视听资料任务的 。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必须向执行任务所在地的检察院通报情况 。
需要所在地检察院配合的 , 所在地检察院必须配合 , 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阻扰 。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
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 , 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 除特殊情况外 , 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 , 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 。
2.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不写涉及案件,是否合乎规定您好: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 , 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在接到调取证据通知书后 , 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 , 拒绝盖章或签名的 ,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 , 必须由提供人签名 , 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 , 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 , 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 应当严格保密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4b893e5b19e31333365653835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 , 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 除特殊情况外 , 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