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 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世界各国有两种立法例:
1、当然代位主义,即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仅以理赔为条件,只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即可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
2、请求代位主义,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后并不能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还须被保险人明示地将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保险人方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
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可见,我国保险立法采用的也是当然代位主义,只要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就相应取得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无须被保险人确认 。
(三)权益转让书对代位求偿权的影响 在我国保险业务实践中,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的同时,往往要求被保险人签署赔款收据和权益转让书,作为被保险人将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的有效证明 。
代位求偿权既然是法定权利,其适用必然应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为法律所认可 。这些条件包括:
1、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人基于过错造成的保险事故所引起只有当第三人依法应承担责任,被保险人有索赔请求权,才存在向保险人转让赔偿请求权的可能,即"无请求权,无代位权" 。
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 。
我国目前的财产保险合同条款均强调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让与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索 。但是,如果第三人的致害行为不在承保范围之内,或者未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者其行为可以免责,则代位求偿均不得适用 。
2、只有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赔付赔偿金之后,其代位求偿权才成立 。根据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的损失由第三方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两种途径获得赔偿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权益转让书
【保险权益转让书怎么写】
文章插图
- 林地转让合同怎么写
- 关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简介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商铺转让权怎么写
- 我眼中的寿险怎么写
- 群主转让公告怎么写
- 关于泰加保险控股有限公司的简介 泰加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 汽车保险怎么算 汽车保险怎么算
- 上保险受益人怎么写
- 太平洋保险每日心得怎么写
- 保险公司增员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