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 。
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 。
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 。
6.法院的判决书的格式该怎样写XXX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X法刑初字第1号
被告人徐X,男,XXXX年X月X日生(16周岁),男,汉族,XX省X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 。。,XXXX年X月X日被逮捕,现在押于XXX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X盗窃一案,由XX市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指定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经不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XX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多次盗窃,价值7000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先后多次入室盗窃,价值7000多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处理上应教育为主,惩罚不辅.应依法从轻处罚.但属多次且系入室盗窃,赃款物被挥霍,未能退赔,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徐X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但辩解所得赃款招待朋友花掉了,非自己一人花掉的 。本院认为,其辩解不影响本案定罪,相反,如此大额赃款,对一名未成年人用赃款招待朋友,实属挥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