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退赔的怎么写

1.法院的判决书的格式该怎样写XXX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X法刑初字第1号
被告人徐X,男,XXXX年X月X日生(16周岁),男,汉族,XX省X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 。。,XXXX年X月X日被逮捕,现在押于XXX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X盗窃一案,由XX市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指定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经不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XX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多次盗窃,价值7000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先后多次入室盗窃,价值7000多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处理上应教育为主,惩罚不辅.应依法从轻处罚.但属多次且系入室盗窃,赃款物被挥霍,未能退赔,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徐X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但辩解所得赃款招待朋友花掉了,非自己一人花掉的 。本院认为,其辩解不影响本案定罪,相反,如此大额赃款,对一名未成年人用赃款招待朋友,实属挥霍 。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系未成年人;2.认罪态度较好;3.系初次犯罪.综上,建议从轻得罚.其辩护意见与事实基本相符,量刑时予以考虑.但辩护意见不是本案的全部量刑情节,本院量刑应考虑本案的全部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室盗窃作案,价值7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17第第1款、第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
(刑期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后次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 。
审判长XXX
审判员 。
审判员 。
书记员 。
XXXX年X月X日
2.判决书怎么写刑事判决书的格式:***人民法院刑 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 。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分三种情况:第一, 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