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申请宅基地怎么写( 二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
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 。
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
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
扩展资料:
申请宅基地首先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
在盖房子的时候要获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 。房屋盖好之后,用这两个证去房管所换取房产证 。农村房屋拆迁主要涉及拆迁政策以及拆迁补偿,具体规定于《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4.农村女人离婚了,可以申请宅基地吗离婚案件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
一、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离婚后申请宅基地怎么写】宅基地是从农村集体土地中划出一小部分无偿、无期限地提供给本村农户用于建设房屋居住生活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据此,宅基地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本村村民)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且宅基地的分配是以农户而非农民为单位,故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
二、女方婚后迁入户口,离婚时怎么办?
牵涉到离婚纠纷时,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却遇到理论上的麻烦 。如果女方婚后迁往男方所在地居住,却并未将户口迁移,夫妻在男方婚前申请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或者扩建、翻建原宅基地上已有房屋的,发生离婚的情形,那么女方能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按照上述分析,女方因为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当然的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按照物权原始取得的原理,因为建设行为又当然享有所建设房屋的所有权 。这样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无法统一的情况 。如果按照“房地一体、地随放走”的原则认为宅基地所有权可以为非经济组织成员的女方享有,又明显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问题是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分属于两个部门,前者为行政法部门,后者为民法部门 。这种冲突在当前理论上无法通过优位适用来解决,可以说是一个不能解决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