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怎么写审计

1.总价合同怎么审计【合同中怎么写审计】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也称为“包死合同” 。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施工单位完成合同范围内工程量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易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以及承包索赔机会少等优点,因此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都以此形式为合同约定,但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审计工作,尤其是工程决算审核工作带来麻烦与困惑,因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出现建设期材料价格变动,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审计部门也不能核减造价 。从法律层面看,对于已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直接从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审计存在于《合同法》相矛盾的地方,因此在审计实践中应该绕开误区进行“间接”审计 。具体方法如下:
一、引入事前监督机制,加强对合同金额的监督
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证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都是依据工程预算,因此如果能对工程预算环节进行审计监督则能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工程造价中高估冒算的发生 。而且由于此时工程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可以直接对合同各分项的金额以及工程总价进行监督、控制 。
工程造价主要取决各项工程量和单价,一般的工程造价概预算不外乎这两个主要因素进行计算,因此审计工作可以通过对照设计图、施工图核算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实现对计量的监督;由于一般工程项目周期加长,因此对于各项单价的确定,除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外,还应从历史变化规律、市场行情等方面进行多方面综合考虑,尽量减少可预见的单价变动(对审计而言,主要是周期性或是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引起的单价下跌)而导致的合同金额不准确,通过这些工作可能从事前监督的角度,从被动的项目决算审计转入到事前主动的预算审计中 。
此外,在这一阶段还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审计部门事先介入工程合同金额的确定,需要有效的行政乃至法律支持,二是工程固定总价合同应该严格依据造价预算而不是其他;三是审计部门应在预算开始时即同步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否则会影响合同签订的时间,导致工程项目延期或是事前审计被搁置 。
二、完善事中跟踪审计机制,加强对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的跟踪与监督
合同签订后,工程往往进入实施阶段,这一阶段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进行跟踪审计,工作的重点在于对隐蔽工程、设计变更以及及时有效的监督、记录,为日后的审计工作做好准备 。
对于隐蔽工程的审计是工作难点,介入得过早或过晚都不能取得良好的审计效果,对此项目的审计需要完善跟踪机制,保存对项目进展的关注,该出手时就出手 。还可以建立长效的周期性通报制度,让承包商主动通报或是审计部门主动取得工程进展信息,或是建立隐蔽工程里程碑通报制度,让承包商在审计部门希望介入的时点主动通报工程进展情况等 。此外,还应在制度上确立审计部门与隐蔽工程验收监督的权利 。
工程项目实施中的变更也是审计工作的难点之一 。这类工程任务本身一般并不复杂,复杂之处在于任务变更往往是某任务减少和某任务增加并存,如果按通常做法进行事后决算审计,则会遇到承包商在增加和减少工程量上纠缠,一直扯皮不清 。我认为对于变更任务应继续加强跟踪审计力度,在事中尽可能地监督每项变更充分了解、摸清增减情况,收集充分的审计依据,为决算审计做好准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