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 , 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什么法律主观: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 停工留薪期 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 。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 。劳动者因工死亡,死亡劳动者家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需要什么条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 , 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知识延伸——工亡补助金 (1)标准: 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 , 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 工伤保险基金 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 , 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工伤保险条例》中写明是第三十九条,不是三十七条)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什么,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是什么】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1款第2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 ,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8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 , 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 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第9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 ,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意见黔劳社厅发[2005]6号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因工伤残和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一、本次调整的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2003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鉴定为1-4级未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护理费的企业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我省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待遇低于本次调整标准的,按本意见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现有待遇高于本次调整标准的不作调整 。2004年1月1日后退出生产、工作岗位 , 经鉴定为1-4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标准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经费渠道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且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一)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抚恤金标准 , 以2002年各市、州、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为计发基数,一级为基数的90%、二级为基数的85%、三级为基数的80%、四级为基数的75%.(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 , 配偶按2002年各市、州、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发,其他亲属按30%计发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三)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护理)按2002年各市、州、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护理)按40%计发,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级护理)按30%计发 。四、本《意见》适用于此次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作 。本《意见》由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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