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什么内作出书面回复

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什么内作出书面回复
【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什么内作出书面回复】
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32条 。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 。

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什么内作出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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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复查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什么起30日内作出复查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
根据《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 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 , 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听证所 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