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健养生协会章程( 二 )


(五)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 。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时,应当按照本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咨询管理服务费;
(七)服从本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 , 须向本协会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长批准,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协会的职务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同会员证 。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解散、终止或与其他机构合并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 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八)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九)行业内的重大决策:
(十)对会员违反本协会纪律和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机关,下设若干专职部门:在理事会领导下为理事、会员提供服务 , 并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必要时根据企业和社会需求,及时开发新的业务活动 。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