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刑法心得体会_读刑法后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和体会刑法规定的任务,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决定的 。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惩罚犯罪 。对触犯刑法所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 , 都要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追究,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通过惩罚犯罪分子 , 一方面可将犯罪分子改造过来,另一方面对社会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达到维护社会正义、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
(二)保卫国家安全、巩固国家政权 。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前提和保证 。作为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刑法,其首要任务应当针对那些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 。这是刑法阶级性的集中表现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第一章就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 。该章总结了建国以来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 作了明确的规定 。
(三)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 。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 , 是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物质保证 。公民个人的财产,是公民生活、从事生产等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刑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刑法的任务之一,这对于维护国家的经济基础 , 保护个人合法财产 , 具有重要的意义 。
(四)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公民依照法律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等各项民主权利,以及劳动、学习、创作等相关权利 。为了同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刑法对这一类犯罪及其处罚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
(五)维护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的范围是很广的,包括社会的政治、经济、生产、工作、学习、科研等各方面的正常秩序 。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 , 尽管犯罪所针对的对象、行为表现形式各有不同 , 但归根结底都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有些犯罪,直接目的就是扰乱一定的社会秩序 。运用刑法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实现刑法的目的 。
学习刑法心得和对刑法的认识刑法规定的任务 , 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决定的 。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惩罚犯罪 。对触犯刑法所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都要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追究,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通过惩罚犯罪分子,一方面可将犯罪分子改造过来,另一方面对社会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达到维护社会正义、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
(二)保卫国家安全、巩固国家政权 。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前提和保证 。作为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刑法 , 其首要任务应当针对那些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 。这是刑法阶级性的集中表现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第一章就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 。该章总结了建国以来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作了明确的规定 。
(三)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 。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是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物质保证 。公民个人的财产,是公民生活、从事生产等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刑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刑法的任务之一,这对于维护国家的经济基?。?保护个人合法财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
(四)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公民依照法律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等各项民主权利,以及劳动、学习、创作等相关权利 。为了同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刑法对这一类犯罪及其处罚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
(五)维护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的范围是很广的,包括社会的政治、经济、生产、工作、学习、科研等各方面的正常秩序 。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 , 尽管犯罪所针对的对象、行为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归根结底都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有些犯罪,直接目的就是扰乱一定的社会秩序 。运用刑法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实现刑法的目的 。
刑法心得体会作文怎么写【学习刑法心得体会_读刑法后的心得体会】刑法心得体会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近几次考试看来 , 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 。相比民法 , 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平时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抢夺罪),看起来似乎比民法难 。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数,所以不需要畏难 。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
刑法的复习——特别是总则的复习——必须认真看法条和教材,两者都要兼顾 。因为刑法的法条规定比较简单背后却蕴藏大量可考知识,比如总则里面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初学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条,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其实里面包含着“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 , 再结合具体案例 , 可谓千变万化 。所以仅看法条来复习,是根本不行的,一开始复习刑法应以教材为起点 。在复习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一定积累的时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熟悉一些记忆型考点 , 比如:缓刑、假释等 。
前面的内容主要针对刑法总则而言 , 对于分则部分和司法解释 , 可以多看法条 。司法解释对刑法的补充和修订相当多,而且许多都具有可考性,考察的时候也容易直接考察法条的特殊规定,法理涉及较少 。分则和司法解释的特点是:繁杂,但记忆清晰的话好拿分 。
关于组织幼师学习刑法第十九条的心得体会尽管现代的聋哑教育较以前有了较大的进步,但聋哑人、盲人接受教育和智力、知识发展的水平仍不同程度地不及正常人 。聋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会较一般正常人有不同程度甚至是较大程度的减弱 。责任能力的不完备又使其刑事责任程度相对较轻 , 同时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 。虽然法律的立废改不能脱离于国情,根据我国聋哑人受教育的条件和程度普遍较低的现状,对其责任能力仍予以特别规定 。但是刑法的特别规定并未以责任能力的心理、生物两标准为依据,而仅以生物特征为标准,似乎类似于旧刑法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有精神病——完全无责任能力,无精神病——完全有责任能力;非聋哑人——完全有责任能力 , 聋哑人——减轻责任能力 。有转自 些聋哑人不是无责任能力人 。丧失听觉、语觉的聋哑人 , 只要不同时患精神疾病 , 其精神状况都是正常的或基本正常的,即聋哑人不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有责任能力的人应对自己故意或过失地实施的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所采用的是纯生物学标准,并没有根据聋哑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状态作限制性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罪刑均衡原则的,势必导致执法上的偏差,轻纵犯罪 。立法上的缺陷就只能通过司法予以弥补,在司法实践中就应该从聋哑程度的认定上,确定是否属于又聋又哑,从因又聋又哑而导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减弱程度上,把握从宽处罚的幅度 。这种方式并无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是基于对该特别条款的准确适用,是对责任能力理论的正确理解,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罚目的的要求 。
《学习刑事诉讼法的几点体会》怎么写?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 , 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 , 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 , 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一、社会性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 , 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 。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 , 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 , 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 。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 , 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 , 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 , 就是关于判断标准 。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 。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 。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 。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 , 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 。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 。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 , 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 。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 。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 。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 。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 , 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 。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 。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 , 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 , 先记忆,然后要理解 。如欺诈行为 , 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 。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 。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 。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 。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 。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 , 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 。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 。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 。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 。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 , 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 。在这本书中 , 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 , 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 。耶林说 , 光讲“概念”的法学 , 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 。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 。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 , 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 , 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 , 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 , 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 。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 。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 。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 。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 。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六、实用性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 , 讨论它应怎样判决 。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 , 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 , 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 , 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 , 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 , 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 , 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 , 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 , 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 , 都离不开法律 。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 , 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