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图片_哪些普通劳动者付出艰辛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和温...

劳动合同 照片的标准?劳动合同照片的标准《劳动合同法》没有相关规定,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就好 。
劳动合同上是不需要有照片的,这个目前法律还没有规定,实践中也不需要,不过一般在签合同时都要有身份证复印件做为合同附件的,上面就有头像 。劳动合同一般是一式两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 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扩展资料
常见的劳动合同照片要求:
一、纸质照片3张 。一寸白底彩色照片,必须符合二代身份证照片标准 。
二、电子照片1张 。电子照片要求:
1、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白底、服装与背景的颜色反差要大;
2、jpg格式;
【劳动者图片_哪些普通劳动者付出艰辛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和温...】3、宽度:358像素 , 高度:441像素;
4、文件不小于9KB,不大于20KB;
5、电子版照片需要以身份证号+名字命名 , 务必身份证号在前,名字在后,即照片名称为:身份证号名字.jpg 。照片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吗?不能 。劳动关系只能通过合同或者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才能确认 。照片不是关键性的证据 。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 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同时 。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 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
请问这些照片能否作为劳动关系证据?可以作为间接证据使用,但是无法直接证明劳动关系 。
工资条例图片中国劳动法工资条例(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 , 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在德国,对于试用期工资待遇问题,首先看劳资双方有没有约定,再看工资协定中有没有相应规定 。如果既没有约定 , 工资协定中也没有相应规定,试用期工资待遇应和正式工的工资待遇一致 。(二)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 。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 , 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 。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 。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 , 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四)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一种保障制度 。它确保了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至少领取最低的劳动报酬,维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确立了将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规定 , 从法律上排除了企业以非劳动者本人原因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为由拒付工资的可能性 。最低工资制度是法定最低标准条款,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企业,劳动者本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劳动法临时工工资规定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中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 , 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 。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 。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 , 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 , 应当适时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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