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⑤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如何写(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哪些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
扩展资料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 ,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 , 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 ,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 ,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 ,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 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 , 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 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必要时 , 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 , 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 , 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 , 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 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
参考资料来源: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该如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 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组织事故救援 。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
扩展资料:
案例:
新疆发生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报告
《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日前出台,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了安全事故发生后,从报告到公示各个环节的时间限制 。
办法明确,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0天内报送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救援的,可以自应急救援结束之日起20天内报送事故调查组 。
同时,事故调查组应当在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调查时间可进行不超过60日的期限延长;政府应在15日内对调查报告进行批复;负责组织实施事故调查的部门,需在15日内,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
也就是说,一般事故从发生、报告、调查到批复、公示,所有流程结束最长不超过4个月 。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新疆发生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报告特别重大事故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事故调查报...特别重大事故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 , 应当自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做出批复 。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
文章插图
扩展资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以及改善措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农机事故 , 水上交通事故 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灾事故、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等 。
改善措施有,加强现场管理,增加安全员 , 监理员,增加对现场施工人员的要求规范 。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
扩展资料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 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对事故报告的批复是不是都...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 , 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属于事故调查 , 主要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的责任,提出防范类似事故的措施 。对事故报告的批复属于事故处理,主要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实现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 。
根据事故性质不同,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的分工 。一般根据事故性质,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向上级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发生情况 , 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对事故报告的批复都应该给事故发生单位,批复应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明确事故发生的原因、机理和规律,落实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 做出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依法依责处理责任人 。更多扩展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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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您的解答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对事故报告的批复都应该给事故发生单位 , 有没有什么法规依据?因为本人去了安监局要事故调查报告 , 他们说只给批复,自己查了一下,没找到相关法规的明确规定,请予以说明一下,谢谢!
补充
调查报告和批复对应的主体不同,批复是主管部门对事故的定性,是否附调查报告另当别论 。
扩展
我得意思就是,你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对事故报告的批复都应该给事故发生单位 , 是否有相关依据?
补充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_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对事故报告的批复是不是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依据 , 涉及不到的问当地主管部门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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