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原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原规定: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 , 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 , 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 , 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
小结:增加了对律师代理权限来源的规定,这本来是实践中通行的做法,只是技术上的完善 , 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 , 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
原规定: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小结:这一修改体现了司法理念的进步,强调了程序权利的重要 。律师真正的专长其实就是的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方面,不仅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也是如此 。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原规定: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
小结:此处修改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律师工作的位置前移是有关的 。后一处修改强调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技术性完善 , 也是理念进步 。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
原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
小结:此处的修改让人担心,相比修改前,修改后的法条似乎是律师的权利似乎是萎缩了,曾有人担心 , 法检的人员可能会以此不让律师复印有关诉讼文书 。但是如果不对照的话,这种的修改的问题似乎并不是太大,对于律师来说,完全可以主张说只要是案卷中有的材料就可以依法调取 。
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
原规定: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
小结:是技术性的完善,也是对律师的保护措施的完善 。这意味着当司法机关认为律师涉嫌犯罪时应首先通知律师和律协,先斩后奏的做法不合法了,律师多了层保护膜 。
六、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
原规定: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
小结:此处修改是一种进步 。律师在代理民事案件中的很多做法都要危及其他主体的财产,能说这是犯罪吗?但按照旧条文的字面规定,这可是涉嫌犯罪了 。旧条文实质是把律师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规定得过度机械化了,律师当然维护社会的公正正义,我们每个公民也都有义务维护,但是这种维护是通过以合法方式维护己方的合法权利来实现的 。如果律师拿着自己委托人的代理费,心理却总是想维护相对方的利益 , 这只会带来社会的更大混乱 。
简述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律师法修改_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有哪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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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
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官检察官离任后2年内可否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不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六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
法官被开除后 , 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自1995年2月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分别在2001年、2017年经过两次修改 。4月2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法官法 。新修订的法官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和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 。
据此 , 新修订的法官法规定 , 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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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新修订的法官法在关于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中删除了修订前的“年满二十三岁”的规定 。
对于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 。新修订的法官法规定: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
关于法官任职的法律工作年限条件,按照《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需要任法官助理满五年(含试用期),对此,新修订的法官法规定: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 。
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同时明确:“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同一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担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法律上并没有关于该行为的规定,但是原则上不允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该条规定只是限制同一律师在同案件中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并无禁止性规定 。
但同律所的不同律师分别担任同案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仍属于双重代理,原则上不允许 , 而偏远地区县(市)里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在事前征得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这早在《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已有答复 。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对统一受理的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
扩展资料
根据司法部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该行为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 。对于该行为,可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处罚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且该处罚办法中对于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也应处罚 。”
参考资料来源:江西法院网-同一法律服务所的不同工作者能否担任同一案件深圳"鹦鹉案"改判律师为何希望修改相关司法解释?深圳男子王鹏向别人出售了6只自己饲养的鹦鹉,后经认定,其中两只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绿颊锥尾鹦鹉 。深圳宝安区法院以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王鹏不服提起上诉 。昨天下午两点半,该案二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改判王鹏有期徒刑两年,刑期至2018年5月16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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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两年
一审宣判后,王鹏不服上诉到深圳中院,在此前的庭审中,被列入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为人工驯养繁殖的鹦鹉是否是《刑法》所指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成为争议的焦点 。辩护律师当时为王鹏作了无罪辩护,律师认为,人工变异种不同于野生动物,本案中的鹦鹉繁殖能力较强、人工饲养数量庞大是不争的事实,王鹏涉嫌出售的2只人工绿颊锥尾鹦鹉不应该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昨天下午两点半,深圳中院经过审理对该案二审宣判 。深圳中院认为,王鹏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的野生鹦鹉,收购出售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鹏家中查获的45只鹦鹉是待售,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鉴于多数涉案鹦鹉是人工驯养繁殖,社会危害性小于非法收购、出售野生、繁殖的鹦鹉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量刑过重,法院予以纠正 。
深圳中院最终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两年,罚金3000元 。刑期到2018年5月16日止 。
律师:希望能修改相关司法解释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王鹏的代理律师徐昕表示,相较于一审的5年量刑,二审结果是有所改观的,但他们还是认为王鹏的行为不该认定为犯罪 。涉案动物是王鹏自己饲养繁殖的,鹦鹉的种类复杂难辨,不是专家难以明白,让一个爱好者来分辨这到底是哪种鹦鹉,是否属于名录保护的一二类保护动物很难 。
徐昕表示,我国《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人工繁育动物种类较少,目前第一批只有九种 。但这个名录之外,有大量公约附录的一二类动物被人工繁育并商业利用,如果有人通过网购或者在花鸟市场买到这些动物,会不会和王鹏一样被定罪量刑?为避免这个情况,希望能够修改相关司法解释 。
只有法律健全,才能有法可依,判决有据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有哪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 , 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经2004年3月20日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9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2次理事会修订 。该《行文规范》分总则、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附则9章108条 。该《行文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律师 执业 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7月18日通过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实施,该《律师法》分为总则、 执业条件、许可程序、行为规范、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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