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_什么是财产保全申请书?

求一份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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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在行传媒
    银行帐户进行解封 。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
    (被申请人)的
    纠纷一案由贵院受理后,贵院接受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      )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元 。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 并且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 。因此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
    银行帐户的冻结 , 请予准许 。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日期:     年    月    日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解除被申请人名下位于
    房屋查封冻结 。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查封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贵院调解下达成民事调解书【(      )      民一(民)初字第      号】,特申请贵院解除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日期:     年    月    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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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四篇篇一: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申请事项: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案 , 已由贵院受理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有车一辆 。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保障将来贵院裁判的顺利进行,申请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述请求 。同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 , 申请人愿意提供位于作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以上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附件1、证据材料1份2、担保书1份3、担保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篇二: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民族: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XXXXXXXXXX公司住所地:XX区XXXXXXXXXX花园B栋一层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010-XXXXX请求事项:恳请贵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在信合长丰京汉分社的存款元 , 账号为:XXXXXXXXXX 。或冻结被申请人其他账号等值财产或房产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向贵院起诉 。因被申请人经营期限即将于20XX年3月到期 , 被申请人面临被注销或吊销的可能,并且极为可能转移资产对抗诉讼 。鉴于上述紧急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恳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 。申请人同时愿为此项申请提供担保,并承担保全错误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二: , 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被申
财产保全费如何退?截止2019年2月,对于一些地区已出台规定符合退保全费条件的人员 , 向法院提交诉讼费退费申请书,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
第五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7条规定: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 。
扩展资料
退保全费的条件:
一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未足额保全财产的,法院不退保全费;
二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没保全到财产,或保全部分财产而保全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的,法院应减半收取保全费;
三是因法院的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的延误行为或工作差错没有保全到财产,当事人申请退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产保全费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书需要双方盖章吗只要是申请人写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效,法律没有规定必须是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才有效 。
扩展
嗯 我想知道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不是都需要盖章?还是申请人盖章就可以了?

《财产保全申请书》有什么作用?
裁定撤诉,财产保全是否撤销撤诉后,财产保全是否应该解除,先后有两个法律规定予以明确 。
第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没有规定撤诉要解除保全 。2015年2月4日施行 。
第二个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撤诉的解除保全 。2016年12月1日施行 。同时规定以此规定为准 。
所以目前的司法实践应该是撤诉要解除保全的 。
附相关规定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 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 , 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_什么是财产保全申请书?】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什么是财产保全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