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共有几个?目前《公司法》有三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0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 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 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 , 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公司法新的司法解释 主要是哪些方面啊【新公司法解释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只有6个条文 , 但内容非常丰富,切实提升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利 。
1、《规定》明确了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 。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 请求对关联交易中相关合同确认无效与撤销,为中小股东提供了追究关联人责任 , 保护公司和自身利益的利器 。
2、《规定》明确了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相对应的离职补偿,厘清公司与董事的法律关系,增强股东权益保护 , 降低代理成本 。
3、《规定》明确了公司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完成利润分配的最长时限,使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落到实处;
4、《规定》建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 , 强调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中强化调解,引导股东协商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 。
听说最高院 发布了对公司法新的司法解释 主要是哪...最高法民法院对公司法的最新司法解释是法释〔2019〕7号,主要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 。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审议通过 , 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法释〔2019〕7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
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 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 ,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 , 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
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 , 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 , 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 。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 。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分立;
(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如何理解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你好 。公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 , 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该条款是关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有关规定,通常双方之间的约定是有效的,隐名股东可以向显名股东主张投资权益的归属等权利;但隐名股东要真正成为公司股东 , 必须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总之,隐名股东在正式成为公司股东前,无法行使表决权,能否实现既定目的 , 全靠显名股东的个人信用 。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的原理是什么?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是否由提出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
事实上,要求提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是很不合理的,但如果完全要求股东承担举证责任也容易导致一方当事人滥用诉权 。此时,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
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 , 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 , 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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