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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怎么写?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当 事 人: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及户口地:,身份证号码:,职务:十堰市四知堂药店负责人;联系电话:。
案由:某某非法行医导致严重后果涉嫌非法行医罪案 。
移送机关:十堰市卫生局
承 办 人:
案情及违法事实:
2006年7月18日下午 , 患者的弟弟到我局举报,称其姐姐在位于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18号四知堂药店内接生后,导致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大出血,现在十堰市太和医院抢救,请求我局调查处理 。接报后,我局立即组成专案组深入到案发地点、某某家中、十堰市太和医院进行调查 。经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一、某某所开办的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某某于1984年毕业于湖北省郧阳地区卫生学校妇幼医士专业,取得中专毕业证书 , 1990年获临床医学主治医师职称,1999年获医疗专业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证书》 , 2004年获《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
二、从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某某未经医师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其经营的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以下简称原址药店)及现址药店(十堰市茅箭区黄花巷20号101号)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 。
三、从2006年6月初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当事人某某,分别在现址药店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为(经产妇)进行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 , 其中在2006年7月15日20:30时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在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为陈秀琴自行接生过程中,由于其不具备行医资质擅自接生,且其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在长达14个小时内没有将孕妇陈秀琴及时转送到具备接生资质和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最终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 。某某为陈秀琴开展产前诊断和助产技术的具体过程如下:
2006年6月初,某某(以下简称肖)应(经产妇)的要求,在现址药店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运用触诊、听诊等医疗技术手段,为进行了产前医学检查和产前诊断,告诉陈秀琴其预产期为2006年7月14日,血压为90/60mmHg,血压偏低,胎儿实际体积比所陈述的妊娠月份要略大一点,属于顺产胎位,胎心音为128次/分 。2006年7月14日,丈夫燕有林打电话给某某,询问的预产期到了怎么没有动静,某某告诉他,预产期只是一个推算 , 有可能提前或推后几天 , 一周内都算正常 。2006年7月15日19时左右,陈秀琴在北京路南泥湾酒店的住处感到轻度腹痛 , 燕有林即陪同乘出租车将其送到某某经营的现址药店门口,当时某某外出未归 , 于20:30时左右某某回到现址药店中,及其丈夫燕有林请求某某为其提供接生服务 , 某某将其带到其该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用手进行触诊检查 , 案发后某某向我局执法人员陈述,其检查后未发现陈秀琴有宫缩情况 , 胎头还浮在耻骨联合上方 , 并告诉陈秀琴,你的肚子只是有点痛,不是很痛 , 等晚上出现大痛时喊我,我们中间只隔了一个窗户,然后让与燕有林在其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休息 。2006年7月15日12时至2006年7月16日2时左右,某某到其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察看的病情 , 询问的腹痛强度是否有变化,回答说还是原来那样痛,某某听后未作处理,回到房间内休息 。2006年7月16日5-6时期间,感到腹痛剧烈,某某将带到该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让躺在产床上进行医学检查 。
.........(省略)
四、从2005年4月中下旬 , 当事人某某在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产床上为产妇汪命华进行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分娩后胎儿出现缺氧症状,后经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接生之后当天及后续6天,某某每天为汪命华静脉滴注抗炎药物治疗 。共收取了汪命华诊疗费用不到300元人民币 。
五、陈秀琴胎儿的尸体的去向 。经调查,2006年7月17日9时左右,燕有林委托陈秀琴的妹夫潘恒强将胎儿的尸体丢弃到十堰市朝阳路财保公司旁一公共厕所前的一个垃圾筒内 , 至到2006年7月18日陈秀科向我局投诉时,我局未接到陈秀琴家属关于尸体处理情况的报告 。
六、据某某自己陈述,其给陈秀琴滴注的第1瓶药物所滴注的药物名称和数量为10%葡萄糖500ml、维生素c2克;第2瓶药物名称及数量为10%葡萄糖500ml、维生素c3克、地塞米松2.5毫克,其中10%葡萄糖500ml是直接插入输液管中的,维生素c3克、地塞米松2.5毫克是在药店中配制好后用20ml一次性注射器从吊瓶的瓶塞中插注进去的 。由于第1瓶药物空瓶及输液管、残留药液已经被某某丢弃,无法查明其具体的药物名称及数量;案发后将第2瓶药物空瓶及输液管、瓶内的残留药液主动交给我局查封,经询问燕有林并经其辨认后,某某所交给我局的第2瓶药物空瓶及输液管的外观及瓶内的残留药液数量与在出租车上拔针时的情况基本相符 , 该药物空瓶及输液管、瓶内的残留药液现冷藏于我局技术管理科冰箱内,等待进一步处理 。
七、某某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时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一个产床、一个听诊器、一个血压计及部分医疗废物已被我局查封,现保存于我局仓库内 。
八、某某非法行医场所(现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药店楼梯道值班室、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已被我局查封 。由于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经某某申请后,我局于2006年7月30日解除了对某某现址药店、该药店楼梯道值班室、该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的行政控制 。
九、汪命华至今未到我局接受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询问汪命华后 , 得知有关案情,并依法询问了某某、岳秀林,证实了2005年4月中下旬某某在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产床上为产妇汪命华进行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的事实,当事人在电话中表示要回到十堰市接受调查,但至今未见到她 , 电话已联系不上 。
相关证据:
1、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其身份信息 。
2、某某的《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其经过系统的中等医学教育,具有一定的妇产科医学知识 。
3、某某的临床医学主治医师《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 用以证明其具有一定的妇产科临床经验和技能 。
4、某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其具有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行为能力 。
5、某某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分别用以证明其具有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资质 。
6、《案件受理记录》1份及其附件《案件说明书》1份,用以证明投诉人陈秀科的投诉内容 。
7、陈秀科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 用以证明投诉人的身份信息 。
8、燕有林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其身份信息 。
9、我局2006年7月19日在某某现址药店检查后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 用以证明某某行医的具体地点及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10、2006年7月19日询问陈秀科的《询问笔录》1份 , 用以证明其投诉内容的来源及2006年7月19日我局现场检查时未见到某某的原因 。
………………(省略)
对某某违法事实的认定:
1、当事人某某,从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某某未经医师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擅自在其经营的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以下简称原址药店)及现址药店(十堰市茅箭区黄花巷20号101号)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 。
2、从2006年6月初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当事人某某,分别在现址药店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为陈秀琴(经产妇)进行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其中在2006年7月15日20:30时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在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为陈秀琴自行接生过程中,由于其不具备行医资质擅自接生,且其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在长达14个小时内没有将孕妇陈秀琴及时转送到具备接生资质和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最终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 。
对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的判定:
当事人某某从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其两个行医场所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且在2006年7月15日20:30时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在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为陈秀琴自行接生过程中,由于其不具备行医资质擅自接生 , 且其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在长达14个小时内没有将孕妇陈秀琴及时转送到具备接生资质和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最终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 。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等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而且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已经涉嫌非法行医罪 。判定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的理由如下:
1、某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破坏了《刑法》所保护两类社会关系 , 即国家法定的公共卫生医疗管理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侵害了非法行医罪关于犯罪客体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行医罪的犯罪客体包括两方面,即国家法定的公共卫生医疗管理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秩序正是国家的基本社会秩序,某某无行医资质,未经批准擅自非法行医的行为,正是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国家的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秩序 。其次,某某没有经法定程序认可行医资质,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对病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 同时也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 。
2、某某非法行医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符合非法行医罪的客观要件 。之所以认定其情节严重,是因为在她的违法事实中具有以下三个情节 。第一,某某非法行医的时间较长,当事人某某从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一直未经批准擅自在两个场所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从事非行医的时间达14个多月之久;第二,由于某某在2006年7月15日20:30时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 , 在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为陈秀琴自行接生过程中,由于其不具备行医资质擅自接生 , 且其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在长达14个小时内没有将孕妇陈秀琴及时转送到具备接生资质和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 , 最终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第三,某某非法行医行为,给患者陈秀琴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截止到2006年7月30日止,陈秀琴的家属已实际支付医疗费9400元人民币,十堰市太和医院为了抢救陈秀琴的生命已经垫付医疗费128907元人民币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再结合我国司法机关广泛的司法实践和法律界人士对“情节严重”这一法定概念的共识 , 根据以上3点,可以认定某某非法行医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
…………(省略)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 并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已经涉嫌非法行医罪 。为了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规范我市医疗卫生管理秩序,更加有力的震摄非法行医分子,特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年月日
备注:本报告一式三联 , 第一联留存执法卷宗,第二联交受移送单位,第三联抄送检察机关备案 。

资料来源:
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撰写法律案件分析报告可以按照以下方法:
首先应当介绍案件情况,其次可以对案件进行法律上的分析,然后把法律依据专门列明,在法律分析中可以对法律依据第一二三进行引用 。最后是总结性的判决结果,并可以对判决结果进行小结 。
在办案中会出现很多有争议的案件,法官与检察官、律师对案件有着不同的认识、处理方式也相差甚远 。甚至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此类案件都存在着不同认识 , 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 。
撰写这类案件主要目的是想通过讨论,形成共识,更好地处理这类案件 。因此 , 撰写此类案件首先应当起一个能够概括争议问题的题目 。题目应当简短明确,直接点出案例分析的实质问题 。切忌题目过长或者不明确,使人读后不知所云 。
第二 , 写出要旨 。要旨应当是对最后的结论总结性的归纳 。文字一般控制在150字左右,用简洁的语言,明确的观点概括出规则意义的结论 。
第三 , 叙述案件事实 。在正文中应当将有争议问题的事实完整叙述清楚,特别是有关决定案件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的细节事实问题叙述清楚,以免让读者读后生产误解或者被误导 。
第四 , 对不同观点及理由进行全面介绍 。这里的不同观点一般是指主流观点,而不是将所有的不同观点一一列上 。
在介绍不同观点时,一定要与提出此观点的文章或者书籍进行核对,不要断章取义,更不应歪曲他人的观点 。此外还应标出出处,以便编辑或者读者查找、核对原文 。
第五,论证 。
一是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的含义 , 若对法律条文理解上存在分歧的,运用解释法律的基本方法 , 如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等方法,来确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的含义、适用范围适用及条件;
二是,结合不同观点从学理上分析的立法的本意,以及法律条文本身是否存在漏洞,是否需要修补等等;
三是 , 涉及其他法律的,还应论述清楚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包括是否存在冲突等问题);
四是,涉及到历史、文化、经济、风俗传统等问题的,亦要从这些角度并根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例如,涉及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案件,就应根据当时的土地制度和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分析;
五是不同处理方式的社会效果等等 。
若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存在分歧的,还要从有关证据规则的原理分析庭审调查中 , 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效力,根据有效证据,按照认定证据的规则确认案件事实 。
例如,在撰写《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的能否认定为工伤——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诉案评析》中从《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诉讼中的举证范围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而得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 , 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
在法理论述中,不少同志喜欢用比较法分析论证 。比较有三种比较方式:一是用外国的法律与中国的法律进行比较,解决法律漏洞问题 。此种方法对拓宽思路,找到更好的处理路径是很有帮助的 。
但是,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法律体系不同,因此在介绍外国法律时,一定要介绍清楚制定相关规定时的社会背景 , 该规定的含义、适用范围及条件,适用的社会效果等背景情况 。否则,难以进行比较,难以预料将外国的法律规定移植到中国是否存在水土不服等问题 。
二是用国外发生的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与该争议案件进行比较 。使用此种方法时,一定要将外国的类似案件的案情介绍清楚,是否真的与争议案件相类似,此外 , 还应将该国的国情及风俗习惯等问题介绍清楚,因国情不同,风俗习惯等不同,国外的处理方法就很难借鉴 。
三是用国内其他法院类似的案件处理情况的利弊进行比较,从中找出对争议案件处理的最佳方式 。在这里需要注意,中国幅员辽阔 , 各地方的经济、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等多有不同,分析时不能忽略上述因素,否则南橘北枳 。
对争议案件一般应当提出自己的结论性意见,不能没有结论或结论含糊不清 。实在难以得出肯定性结论意见的 , 也应提出倾向性意见 。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 , 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 。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 , 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 。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 , 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 。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 , 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 , 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 , 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 。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 , 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 。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 。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 , 其父、母单独居住 。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 。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 , 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 。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
在购买房产时 , 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 , 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 , 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 , 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 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
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 , 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 , 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 , 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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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案件分析报告_求法律案例分析论文一篇!4000字左右 案例要500到1...】案例: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 。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 。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 。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 。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 , 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 。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 。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 , 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 , 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 。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 。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 。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 , 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 , 确定侵权责任 , 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
不论怎样 , 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 。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 。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尽管如此 , 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 。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 。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 , 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 。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 , 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 。当然 , 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 。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 , 不可能是他人 。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 , 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 , 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
结论
可见 , 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 。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 。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 , 没有特殊的规则 。
求法律案例分析论文一篇!4000字左右 案例要500到1...论转化型抢劫的构成(你自己再修改一下,字数基本吻合)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 , 17岁 。
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并帮姨做早点 。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 。为了筹集路费 , 林某产生盗窃邪念 。2003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 。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 , 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 。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 , 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 。案发后 , 林某被公安机关捉捕归案 。2004年3月5日 , 检察机关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
二、分岐
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实施的行为属盗窃未遂而非既遂 , 不存在转化问题 。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发现后有拿小刀指着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从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从街上买的而被告人原本计划用来撬窗户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发现有人进入房间喝问后就赶快躲到阳台上,在将受害人推进房间后便迅速从原路逃离,这一系列举动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能逃离现场,这里一些过激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惧 。根据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因此 , 被告人林某不构成抢劫罪(未遂),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 , 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 。”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 。”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等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二是必须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须具有当场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本案中林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再之 ,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 是犯罪未遂 。”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了犯罪,由于陈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因而,林某整个犯罪行为中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犯罪构成要件 。为此 , 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
三、评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 , 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 林某犯罪行为属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
 ?。ㄒ唬┒晕拮铩⑶澜僮铮ㄎ此欤┑乃痉ㄈ隙?br />1、法律对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 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
2、法律对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的规定 。
3、法律对抢劫罪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 。”的规定;(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 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
4、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关于“被告人犯盗窃等罪,为抗拒逮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 , 但为了抗拒逮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按抢劫罪处罚,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 , 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的 , 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并依法处罚 。”;(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 , 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 , 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 , 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ǘ┍景溉隙ū桓嫒朔盖澜僮铮ㄎ此欤? ,不宜认定被告人无罪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案情,笔者认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也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权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 也是它区别是于盗窃罪等最显著的特点 。上述所谓胁迫 , 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 , 实行精神强制 , 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 , 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随即劫走财物 。这个胁迫 , 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 。通常是以明确的语言作出威胁 , 使有惊恐而不敢反抗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 。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于夜晚潜入作案地,发现作案地的人员睡着等,轻而易举地偷走了财物,应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过程中惊醒作案地人员,遭到抵抗或呼喊 , 当即拿出凶器使用暴动力,将物品抢走,则构成抢劫罪,没有劫走物品,构成抢劫罪(未遂);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 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 。即抢到了财物,没有伤人 , 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 。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 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难以察觉有人作案之机窃取财物 ,  它与抢劫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 , 置其于沉睡状态,从而劫走财物不同 。其次,按照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 , 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数额;而构成盗窃罪等则规定“数额较大”是必要条件 。
转化型抢劫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这条文所列的情况 , 综合起来,已使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该条文:一是前提犯盗窃罪等,一般是指具有这些犯罪行为之一的 。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 , 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二是目的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条件以暴力相威胁等,这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强暴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 , 情节严重的 , 这是本条的关键之处 , 也是区别其他罪的根本点 。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 , 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没有伤害意图 , 只是为了摆脱抓捕、尽快逃走 , 而推推撞撞,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四是时间必须是当?。馐鞘侵阜缸锓肿邮凳┓缸锏南殖 。晃迨欠缸镄灾?,由于上列情况的发生,主要是使用暴力 , 而使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抢劫罪是当面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即林某在2203年12月23日晚11时许,林某窜至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陈某家 , 沿外墙爬上,用水果刀撬开窗户入室,在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并大声质问:“谁,你是谁?” 。开灯后在阳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 , 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 , 再叫就捅死你 。”,陈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 。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构成犯罪上述三点基本特征 , 也构成犯罪未遂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抢劫罪(未遂)上述四点抢劫罪特征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并符合其的五点特征,同时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所规定的构成案件 。特别是林某在被房主发现时拿刀出来威胁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并用语言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节严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而使盗窃(未遂)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未遂) 。这是本案的关键点 。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没有拿刀出来威胁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没偷到东西跑掉,林某则构成盗窃(未遂) 。根据盗窃未遂及情节显著轻微 , 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林某无罪 。本案的案情不是这样,而是林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相威胁,性质发生变化,符合抢劫罪(未遂)构成要件 。因此,本案不可能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
综上评析 , 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而不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