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广告合同_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

求广告公司(车载电视广告)于公交客运站的合作合同【电视广告合同_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根据你的问题,直接给答案 。如果你是乙方 , 就狠一点!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A、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广告的合法性,有权督促乙方付款 。为照顾乙方在广告客户中的信誉,在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中止合同或另行再租给第三方,不得任意删除广告内容 , 保障车载电视广告系统的每日正常运行,甲方支持乙方进行广告推介活动 。
B、乙方须按广告法有关规定进行广告发布 , 更换广告可以不通知甲方 , 广告维护由乙方负责 。合作期间若乙方没有投放广告业务时,甲方可以利用广告发布平台进行合法有利于广告公司经营活动的宣传,直到乙方启用为止 。乙方在广告未发布广告期间,不支付甲方任何广告位租赁费用 。
4、签订合同后 , 甲、乙双方应遵守合约,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守约方10%的违约金 。
电视台与企业的广告合作协议你是甲方,电视台是乙方,直接找电视台广告部要就好了 。他们每天接触那么多客户,有一个常规客户的《合作协议》范本的 。
只要是正规的电视台广告部或大的广告代理都有,没有的就要严重怀疑怀疑了,免得广告费打了水漂 。
我在电视广告上买东西 , 物件跟打广告不一样,我没...不会 ,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电视购物只要收到的货与广告不符,货主有权拒收
因为在电视上面看到某样东西打广告订了而没有要然...根据合同法规定,电视商业广告在这里可以视为邀约邀请,如果是电视购物 , 则可以视为要约 。而你们订了东西,视为承诺 。到这里 , 你们和厂家的合同已经成立了 。如果厂家以此为由告你们不履行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 。
不过,合同法同时规定了合同的无效、撤销等权利 。你看看能不能找其中一个达成无效或者撤销条件 。
附合同法内容: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ㄒ唬┮环揭云壅⑿财鹊氖侄味┝⒑贤?nbsp;, 损害国家利益;
 ?。ǘ┒褚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ㄈ┮院戏ㄐ问窖诟欠欠康模?br /> ?。ㄋ模┧鸷ι缁峁怖妫?br /> ?。ㄎ澹┪シ捶伞⑿姓ü娴那恐菩怨娑?。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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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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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求合同法的案例 , 最好有法院的判决结果××年8月19日,广东省某市海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海化公司)委托供销员吕某某和孙某某持本单位介绍信和盖有单位图章的空白合同书到浙江省临海县订购蛇皮 。吕某某和孙某某来到某镇蛇类养殖?。ㄒ韵录虺蒲叱 。囱蟊冉下?nbsp;, 于10月3日将情况电告海化公司,征求订货意见 。海化公司复电:“要求坚持质量标准 , 脱鳞不要,有多少订多少 。”吕、孙接到电报 , 即与养蛇场洽谈,于10月4日签订了购销眼镜蛇等7种类型、3种规格的无脱鳞蛇皮5万张的合同 。合同规定:总价款为40.75万元;由海化公司先付给养蛇场货款总值的30%作为定金;养蛇场收到定金之日起10天内到深圳北站交货,运费自理;如一方违约 , 按货款总值的25%支付违约金给对方 。合同签订后,养蛇场即行备货 。吕某某也将合同的内容电告海化公司,并让海化公司快给养蛇场定金 。海化公司复电时未对合同的签订及内容提出异议,只讲银行不给款 。此后,虽经吕某某多次催促,海化公司一直没有汇出定金 。同年11月28日 , 海化公司发给吕某某的电报称:“长度欠标准,外商不签订合同,银行不给款,此批货不接收,说明情况,你俩即回 。”吕某某收到电报后,将电报内容转告养蛇场 , 并欲回海化公司,一走了事 。此时养蛇场已备好蛇皮25000张,对吕某某和孙某某拒不放行 。双方遂发生争议 。养蛇场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海化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 并承担违约责任 。海化公司辩称:10月4日所订合同无效,因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且合同规定的定金未付 。
问题:
1、 本案宜如何处理?
2、 本案各有关方面应吸取哪些经验教训?
分析:本案应该属于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谨慎防范的“成约定金”合同 。否则很容易引发不必要的复杂纠纷,处理起来非常棘手 。
请看:双方在合同中这样约定:总价款为40.75万元;由海化公司先付给养蛇场货款总值的30%【双方约定的定金过高应属无效,应该不超过总价款的20%,超过的10%无效】作为定金;养蛇场收到定金之日起10天内到深圳北站交货,运费自理;【也就是说 , 收到定金之日起10日内才进行交货这一主要合同义务,不收到定金则不用交货,这点上可能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 。这只是我的个人理解】
所谓成约定金,是指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而约定的定金 。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定金是否交付 。交付了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不交付,合同就不成立 。既然合同不成立则养殖场就不能主张海化公司的违约责任 。【从这点上来看 , 对蛇类养殖场非常不利,但本人认为应该还不至于彻底悲观】

因为: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定金,但是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此时,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就不再以定金交付与否作为成立或者生效的标志,即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再有权宣称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 。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指履行合同的主义务,如买卖合同中的供货义务,而不是合同的次要义务、附随义务,如通知义务、说明义务等等【而蛇类养殖场确已完成备货并准备交付的主要合同义务】 。基于上述分析的情况下,我个人的意见是应当认定双方约定的定金合同无效,但主合同有效 , 蛇类养殖场有权主张违约责任 。考虑到继续履行会导致双方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应该不予支持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合同法》第 15 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 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 为要约 。”可见商业广告在特定情况下也可构成要约 。《合同法》第 14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题中,甲在广告中说 明了汽车的型号、数量、价格,内容可谓具体确定;甲还声称广告的有效期为 20 天,其实是表明经受要 约人承诺 , 甲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因此,甲发布的该广告可以认定为要约 。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 5 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构成承诺,买卖合同成立 。如今车全部售完,无货可供,甲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 A 项正确,BCD 错误 。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