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接协议书怎么写?举个列子哦 三联集团公司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关于资产交接的协议书本协议由三联集团公司(以下称“甲方”)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称“乙方”或称“郑百文”)于2001年11月30日在郑州签订 。一、 双方确认以下事实:1、 乙方正在进行资产、债务重组(或称“郑百文重组”、“乙方重组”) , 甲方作为战略投资人参加乙方的重组 。2、 甲乙双方及有关各方对郑百文进行重组的根本目的是使郑百文成为一个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上市公司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 下述情况之一出现将被视为重组郑百文的根本目的未能实现:1) 重组涉及的资产、债权交接未能完成;2) 甲方未取得约50%乙方股份(包括流通股和非流通股);3) 乙方2001年未能实现盈利;4) 其它无法预见的使乙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资格的政策性因素 。3、 甲乙双方于2001年1月18日签订了《资产置换协议》,根据《资产置换协议》:1) 乙方将把净值为251,546,221.69元的资产置换给甲方,归甲方所有,该置出资产是截止于2000年6月30日乙方与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文集团”)进行资产、债务承接之后所形成的对百文集团的其它应收款(该笔资产置换给甲方后,形成百文集团对甲方的债务 。为此,甲方与百文集团于2001年1月18日签署了《债务豁免协议》);2) 甲方将把其拥有的总值为400 , 000,000元的资产置换进入乙方,其中,与置出资产等额部分 , 归乙方所有;与置出资产净值之间的差额记为乙方对甲方的负债 。4、 郑百文重组有关各方在2001年1月18日签订的关于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的各项协议中均有“如本协议签定后到2001年6月30日止乙方(“郑百文”)重组仍未成功,则本协议对双方将不再具有约束力”等类似表述 。5、 2001年6月3日,郑百文重组有关各方签订了《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资产、债务重组的备忘录》 。根据该《备忘录》,在2001年6月30日郑百文本次资产、债务重组未成功的情况下 , 各方在2001年1月18日签署的有关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的各项协议自动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各方互相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备忘录》及各方在2001年1月18日签定的协议中所称的“郑百文重组成功”是指:A、完成资产、债务交接;B、三联取得约50%郑百文股份(含流通股与非流通股) 。6、 《备忘录》约定,如果由于股份变动的操作手续问题导致2001年6月30日郑百文本次资产、债务重组仍未成功,各方同意,将各方在2001年1月18日签署的有关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的各项协议的效力延续到2001年6月30日之后,并互相配合、继续努力,争取尽快完成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的各项工作 。在此前提下,各方一致同意,2001年6月30日之后,各方在继续争取尽快完成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各项工作的同时 , 均保留终止各方于2001年1月18日签署的各项协议的权利,即2001年6月30日之后,如果任何一方书面提出终止其2001年1月18日签署的关于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的所有协议,并将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发给本备忘录各方后,各方在2001年1月18日签订的全部关于郑百文本次资产、债务重组的各项协议将终止,各方互相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7、 《备忘录》签署后,郑百文重组有关各方为重组进行了大量的努力,并使重组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根据《备忘录》和乙方重组的进展情况,乙方重组成功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各方目前仍有终止2001年1月18日签署的关于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的所有协议,并互相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8、 在能够实现重组郑百文根本目的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将继续努力完成郑百文重组的各项工作而不行使终止2001年1月18日签署的关于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的各项协议的权利 。二、 在确认前述第“一”条事实的前提下:1、 原乙方对百文集团的“其他应收款”251,546,221.69元已经归甲方所有(该所有权的行使按甲方和百文集团签署的《债务豁免协议》执行) 。2、 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1) 甲方置入乙方资产中的201 , 120 , 625.46元的房产进入乙方(其抵押手续已经解除,产权证书正在办理过户手续) 。2) 甲方价值77169100.72元的经营性资产(经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截止于2001年10月31日甲方置入乙方模拟资产负债表中的全部经营性资产)置入乙方 。三、 在前述第“二”条所述资产置换的同时,双方确认以下事实:1、 甲乙双方根据《资产置换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 , 正在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甲方取得乙方50%股份(包括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过户手续,并共同认为办理该股份过户手续应尽快努力完成 。2、 根据甲乙双方《资产置换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 , 乙方资产已经置换给百文集团,百文集团除形式外,实际上已不再是乙方的第一大股东 。四、 因郑百文重组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甲乙双方同意:1、 如果2002年3月1日仍无法实现重组郑百文的根本目的 , 甲乙双方将终止2001年1月18日签署的关于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的各项协议,退出重组 。2、 如果发生前述第1款情况,前述第“二”条甲方已经交给乙方的资产应该退还甲方,乙方已经交换给甲方的资产应该退还给乙方 。3、 因第“二”条所述资产为经营性资产,如果发生本条第2款所述退还情况,自资产交接日至实际退还日之间,甲方交给乙方的资产所产生的期间损益和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 乙方交给甲方的资产所产生的期间损益和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4、 甲乙双方中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退还资产通知后,资产退还即生效,甲乙双方应在5日内完成各自的退还工作 。5、 如发生资产退还,双方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6、 如2002年3月1日仍未发生资产退还,则资产不得再进行退还 。7、 因甲方资产置入乙方后 , 与置入资产相关的具体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管理等实际工作由甲方直接操作,而甲方的高层管理人员尚未依法定程序进入乙方行使职权,且乙方重组能否成功仍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在此期间,甲方愿意承担国家关于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与甲方置入乙方资产、业务相关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乙方愿意配合甲方按法定程序完成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五、 甲乙双方将尽最大努力实现重组郑百文的根本目的,尽最大努力使第“四”条所述的退还资产情况不发生 。六、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七、 本协议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后生效 。甲方:三联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张继升乙方: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周松安2001年11月30日
交接协议书怎么写?交啥就写啥,合伙的事务可以一个人去做由大家来承担责任,现在是一个人要退伙要把对外边的债权债务清理清楚,把利分给人家就可以了,以后也不许他再以合伙明义做事了再做就是诈骗了
绿化工程移交协议书给你发个示例:
BF—2004—0204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 包方:
承 包方: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 京 市 园 林 局
二O O四年二月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 ,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 资金来源: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2 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 ,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 本合同条款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
。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
第5条 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
5.3 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
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 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 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3) 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5) 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
第11条 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 , 视为同意 。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
第12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 , 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 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
第13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 , 工期不顺延 。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
(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8) 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
第15条 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 , 双方协议如下:
(1)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 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 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 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 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第17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 。验收合格 , 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 , 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 , 相应顺延工期 。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 , 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
第19条 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 ,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
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 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
20.2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第21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 , 采用 方式确定 。
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第22条 工程量的确认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
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 发包人不予确认 。
第23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 %为预付款 。
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总造价
百分比 金额
人民币(元)
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 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 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 %,结算总价的 %作为工程保修金 。
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5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25.2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
25.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 。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
第27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
第28条 确定变更价款
28.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
28.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 , 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 竣工验收
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 。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
29.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 。保修期正式开始 。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
第30条 竣工结算
30.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 , 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
30.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
30.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
十一、质量保修
第31条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 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土建工程:
(2) 绿化种植工程:
(3) 喷泉、喷灌工程:
(4) 其他附属工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
第32条 质量保修责任
32.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 , 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
3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
32.3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
32.4 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 , 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
第33条 保修费用
33.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
33.2 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第34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5条 违约责任
3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35.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5.4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35.5 其他:
第36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十三、其他
第37条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7.2 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
第38条 不可抗力
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38.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 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 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
38.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
第39条 担保
39.1 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
第40条 合同解除
4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40.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
40.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 , 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
40.6 合同解除后 , 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第41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41.1 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
41.2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
第42条 合同份数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本合同副本份数 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
第43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苗木材
料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合计总价:
物业管理用房移交协议怎么写物业管理用房移交协议
移交方:(甲方)
接收方:(乙方)
一、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物业管理用房一次性移交给乙方,房屋基本情况、面积、位置、室内装修等见附件一《物业管理用房清单》 。
二、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屋所有权归全体业主,使用权归乙方,使用期限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有效期,期间社区建设政策法规如有变动,双方协商做出调整 。
三、如遇特殊情况甲方需调整物业管理用房屋 , 应提前通知乙方,甲方可为乙方提供同等面积的办公用房 。
四、乙方应充分利用甲方提供的房屋,除物业服务工作外,禁止挪作他用 。
五、乙方在使用该房屋期间应尽到日常维修维护义务,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
六、乙方使用物业管理房屋期间,发生的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水、电、气、热等费用由_____方承担 。乙方如需装修房屋 , 费用自理 。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 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
甲方:乙方:
房主拿房屋交接协议书能办房产证吗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 。为了解决被拆迁人的居住问题 , 政府修建了专门的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房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政策 , 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其供应对象为集体土地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与普通商品房相比 , 拆迁安置房最大的特点在于购买对象特定和交易时间受限,即只有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才有资格购买拆迁安置房,并且被拆迁人在取得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五年)无法将该房过户给其他人 。虽然拆迁安置房交易受到限制,但在实际生活当中 , 由于拆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之间通常存在着较大的差价,因而在民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市场 , 甚至出现了批量收购此类房屋然后再转卖牟利的“黄牛” 。虽然买卖双方先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款项及房屋交接手续,五年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行为;但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的交易风险大了许多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 。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 。在这漫长的五年时间里,房价的走势无论是谁都难以预料的 。当房价大幅上涨之时,卖房者完全可能将房屋再次卖给出价更高的买方 。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一套拆迁安置房在最终过户之前,可能已经被买卖了十几次 。拆迁安置房的买方是无法从买卖合同中获得充足的保障的 。房屋的归属最终取决于过户情况:谁最终取得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证 , 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至于其是否是第一个买方则在所不问 。许多拆迁安置房的买方认为,买卖合同已经签了、房款已经付了、房子也已经装修过了,就算卖方违约 , 还能把我从房子里赶出去不成?可事实上 , 完成过户手续的买方将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有权要求原来的购房者搬出拆迁安置房屋 。第二,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 。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再次面临拆迁也并不鲜见 。此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而买卖双方也因此对拆迁补偿金的分配时常发生争议:卖方认为,房子还没有过户 , 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属于卖方;买方认为,房款已经全部结清,自己已经入住 , 则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买方 。从法律上来讲,拆迁补偿款应当仍然属于卖方:一方面,拆迁补偿款属于被拆迁房屋的变形物,而不属于孳息 。变形物通常是以原物的灭失为其产生的前提;而孳息的产生通常并不依赖于原物的灭失 , 相反,通常其是在原物存在的情形下产生的 。拆迁补偿款不能适用孳息所有权随交付变动的规则 。另一方面,拆迁补偿款是卖方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并非没有合法的依据,因而不属于不当得利 。因此,卖方在已经收取了购房款之后,仍然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款 。第三,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 。交易时间过长,则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都将诱发纠纷 。在一起案件当中,在完成过户之前,卖房人死亡了,而卖房人的继承人对于该买卖合同产生争议,认为卖给买房人的价格太低了 。买房人为了完成过户,就不得不与从未谋面的继承人进行交涉,继而卷入到卖房人的家务当中 。最终,买房人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但却又面临新的难题 。卖房人有多个继承人,有的已经赴海外定居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不得不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而至于多长时间能够完成送达,就很难预测了,而诉讼也将因此被拖延下去,买方也就无法取得房屋的产权证 。除此之外,国家税收、信贷等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也会使得买卖双方对于交易的得失进行重新评估 。买房者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不能仅仅看到其相对低廉的价格,更应当看到其特殊的风险 。笔者认为,购买拆迁安置房并非明智之举 , 因为要顺利完成交易所消耗的时间过长,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是任何人都难以预见和避免的 。买方所获得的只是有限的差价,而其可能损失的却是整个房屋 。以上回答并非原创 。这是专业律师的看法,读完之后建议你别买拆迁安置房!除非房主已获得房产证满5年的上市拆迁安置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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