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男子钓鱼淹死,家属要求鱼塘老板赔偿60万元( 二 )


郑某的家属以此为理由 , 要求养鱼塘主人张某赔偿60万 。 办案民警前来劝解 , 希望郑某的家属和张某能够达成和解 , 因为出了这样的事情 , 家属心里难过 , 是可以理解的 。 张某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 , 是二人偷偷进入自己的养鱼池 , 导致事故的发生 , 这跟自己有什么关系呢?随后郑某的家属 , 将张某和苏某一同告上法庭 。 法庭中 , 郑某的家属说出以下2点理由 。 1 , 郑某和苏某在一起喝的酒 , 苏某看到郑某饮酒过多 , 脚步不稳 , 应该马上将郑某送回家 , 阻止郑某去钓鱼 。 作为喝酒的同伴 , 苏某对酒醉的郑某看护不当 , 还摸黑去钓鱼 , 导致发生意外 。
苏某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 2 , 养鱼池的经营者张某 , 没有做到安全防护措施 , 才导致郑某和苏某二人 , 可以轻松进入养鱼塘 。 郑某的家属认为 , 张某的养鱼池 , 应该在四周建立3米以上的高大的围墙 , 防止外人进入 。 而且还要在养鱼池四周 , 安装4到8个提示“预防溺水”的警告牌 。 这样别人的人身安全 , 才能得到保证 。 综上 , 郑某的家属要求没有尽到照看义务的苏某 , 赔偿20万元 , 养鱼塘的主人张某赔偿40万元 。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造成死亡的 ,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法庭经审理认为 , 男子郑某的醉酒溺亡过程中 , 没有他人故意伤害的情况 , 事实清楚 , 明确 。 郑某应该为自己的行为 , 承担主要责任 。 苏某和张某在此案件中 , 承担次要责任 。 法庭当庭宣判 , 苏某赔偿郑某家属2万元 , 张某赔偿郑某家属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