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咨询电话是多少?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电话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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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法律法规《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7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市长 王宏民
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
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计量标准 , 制造、修理、销售、安装、改装、检定(校准)、使用计量器具以及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南京市技术监督局对本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
工商、物价、卫生等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 , 协同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实行许可证制度 。
第五条 计量器具销售者必须向市、区、县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备案 。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资格确认后,可以从事计量器具安装、改装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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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册 , 并办理强制检定的有关手续 。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进口或进口件组装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合格 。
第九条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计量器具,必须经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检定合格后 , 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计量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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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商品交易或者提供服务实行计量收费的,经营者必须标明量值和计量单位,并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
商品交易量或者提供服务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一致 , 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第十二条 商品交易市场的主办者应当负责提供复核商品量的计量器具 。
第十三条 大宗物资的经营者出售商品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检测并提供标明量值的单据 。
不具备检测能力的经营者应当委托具有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计量检测单据 。
第十四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必须标明商品净含量 。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计量技术条件,并通过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考核 。
第十五条 实现现场计量收费的 , 经营者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 。消费者有异议时,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并显示其量值 。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科研、经营管理,必须配备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 。
新建、扩建生产项目的设计方案中必须具备相应的计量保证措施 。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需要对本单位计量检测体系的完善性和提供数据的有效性进行证实的,可以向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 。达到相应水平的,由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计量确认证书 。
第十八条 为社会提供检定、校准、测试等检测数据的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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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没有进行资格确认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 , 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 ,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三条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南京律师事务所是怎么排行的?南京律师事务所排行:南京擎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1、南京擎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擎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法律人工智能高科技公司 。擎盾以深度机器学习和法律知识图谱技术为核心 , 深耕司法领域9年,致力于为法官,律师和普通有法律需求的个人和企业提供智能化法律助理服务,打造全新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让法律触手可及 。2、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南京分所”)是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成立于2011年 , 由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联合多个在南京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团队共同组建 。南京分所位于南京市中山东路532-2号南工院·金蝶大学科技园D栋3层 。自成立之初,南京分所即按照现代公司治理机制推行“公司化运作、专业化分工、规范化管理、品牌化经营”的模式 , 深研客户需求 , 整合分所资源,为客户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专业服务 。3、江苏南京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成熟的专职律师、律师助理以及专家顾问团队 。五位合伙人原均系在省市闻名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律师骨干 。他们有在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院校法学教育的背景,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曾经或现担任多家省、市金融、外贸、三资、生产、房地产、商贸等企业及政府、事业、科研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业绩显著 。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其与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仲裁委、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都建立和保持了良好的工作关系,为服务于客户创造了更多的条件 。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法建议你用一小时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也才能更好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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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富二代杀妻后再伤人 , 会被判死刑吗?2012年5月8日,被告人吉星鹏与被害人馨馨(化名,女,殁年22岁)登记结婚 。婚后3个月,吉星鹏怀疑馨馨与他人有染,两人产生矛盾,并数次争执 。2013年4月24日晚,与朋友聚会饮酒时,吉星鹏听朋友讲述馨馨与他人有染之传闻 。次日早晨6时许,吉星鹏酒后回到家中,与馨馨就朋友所述之事发生争执 。争执中,吉星鹏持菜刀、水果刀对馨馨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致馨馨当场死亡 。吉星鹏行凶期间,其父拨打110电话报警 , 后公安民警在其住处将其抓获 。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 ,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 , 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总结:那么吉星鹏会被判什么罪应该是由法官来定夺 。
南京富二代杀妻案是怎么结案的阿?目前没有新闻跟进,可能还在走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是以公安部门侦察、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判决的顺序进行 。
南京富二代杀妻案犯死缓期数次伤人吗?很多人可能对吉星鹏这个名字还有印象 。是的,他就是4年前震惊南京的“西堤国际杀妻案”的罪犯 。紫牛新闻采访人员独家获悉,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他,如今有极大可能性被撤销缓刑,改为死刑立即执行 。原因是,他在坐牢期间五次暴力伤害其他犯人,致两人轻伤,第一次致人轻伤发生在缓刑考验期之内,而就在司法机关对此次致人轻伤的行为进行司法调查期间,他再次伤害其他犯人,又致人轻伤 。对此,南京中院认为吉星鹏实属“不堪改造”,并于今年11月下旬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吉星鹏有期徒刑三年 。目前,吉星鹏已经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 。一旦判决生效,将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撤销缓刑 , 对吉星鹏执行死刑 。案情回顾听信传闻丧心病狂砍杀妻子2012年5月8日 , 被告人吉星鹏与被害人馨馨(化名,女,殁年22岁)登记结婚 。婚后3个月,吉星鹏怀疑馨馨与他人有染,两人产生矛盾,并数次争执 。2013年4月24日晚,与朋友聚会饮酒时 , 吉星鹏听朋友讲述馨馨与他人有染之传闻 。次日早晨6时许 , 吉星鹏酒后回到家中 , 与馨馨就朋友所述之事发生争执 。争执中 , 吉星鹏持菜刀、水果刀对馨馨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致馨馨当场死亡 。吉星鹏行凶期间,其父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在其住处将其抓获 。当年,吉星鹏案件的相关报道 。该案发生后,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2014年4月18日,吉星鹏被判构成故意杀人罪 。南京中院认为,吉星鹏的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当处死刑 。但鉴于该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结合具体案情,可不予立即执行 。最终 , 南京中院判处吉星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对其限制减刑 。2014年8月30日,江苏省高院裁定核准上述刑事判决 。2014年9月15日上述二审裁定送达被告人吉星鹏,2014年9月25日 , 吉星鹏被解押至某监狱服刑 。吉星鹏在接受庭审限制减刑得到50岁左右才能出狱所谓“限制减刑” , 是2011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内容,具体内容置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根据该条款,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三类:一是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二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三是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具体执行时,死缓犯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这个规定说明,限制减刑的罪犯仍可减刑 , 但要保证最低的服刑期限 。据此,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算上缓期执行的两年,在判决生效后至少要服刑二十二年 , 而且 , 与没有限制减刑的刑事案件不同,适用限制减刑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前羁押的时间是不能折抵刑期的 。生于1989年8月的吉星鹏,无论在监狱里怎么努力表现 , 最早也要到2036年将近50岁时才能出狱 。当然 , 罪犯能被减刑的前提是 , 在死缓的两年考验期内不得故意犯罪;否则 , 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立即执行死刑 。法院判决系基于“慎杀少杀”之精神吉星鹏故意杀人罪案件判决后 ,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杨冬律师在接受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 , 减刑是一个动态的罪责刑相适应的过程 , 是根据服刑人员在服刑过程中的表现,确定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相应地予以缩短刑罚的执行时间 。但是 , 对于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是否降低的认定,是一个很主观的范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对结果产生很大影响,所以 , 为了对这种自由裁量权作出一定限制,防止一些带有极大人身危险性的、不应该被过早放到社会上的人员被过早地放到社会上,才制定了这样一条“红线” 。“以前曾有过类似案例,一些犯下恶性案件的服刑人员刚被放出来几天,就又犯下极其严重的罪行 , 限制减刑条款的制定 , 正是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发生 。”杨冬说 。而对于死缓并限制减刑的结果,被害人馨馨的家人并不能接受,他们认为,吉星鹏的行为如此恶劣,就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但是,我国通过长期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护和生命的尊重 , 慎杀少杀已经成为死刑适用中的主流观点,尤其是婚姻家庭恋爱等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 , 更是如此 。所以 , 感情的归感情,法律的归法律,虽然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可以理解,但司法裁判却有着自己的标准,并不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馨馨家人的愿望最终未能实现 。缓刑考验期内四次打人并致人轻伤出人意料的是,法律给了吉星鹏一线生的机会,他却丝毫不珍惜 。在服刑刚刚一年出头的时候 , 他又开始作奸犯科了 。法院判决书载明,2015年4月28日晚,吉星鹏与同监室服刑人员马某因电视音量问题产生口角,被他人劝开 。当日21时许,吉星鹏将一杯刚冲好的牛奶泼向正在床上看书的马某面部,挥拳对马某的头面部进行击打,并将马某从床上拖拽至地面继续殴打,后吉星鹏被其他同监室人员拉开 , 被处禁闭15天并扣基础分19分 。马某对办案机关表示 , “吉星鹏性格孤僻,容不下他人意见,容易走极端,做任何事情为了达到目的不计后果 。”同监室的施某也作证说,当时他看到吉星鹏在马某床头旁怒气冲冲地说“妈的,你声音还能小一点呀,”马某拿遥控器调小声音,并说“嫌声大,我就调小一点可以,但你不能妈的妈的骂人 。”此后直到2016年5月,吉星鹏又三次采取暴力手段殴打其他犯人 。2016年2月2日,吉星鹏因洗澡放水一事带头殴打服刑人员肖某某,致肖某某软组织挫伤,被扣基础分1.5分 。2016年5月11日,吉星鹏在同监室服刑人员集中就餐时 , 因坐在餐桌对面的余某某移动餐盘至其手旁边而心生不满,当即将餐桌掀翻 , 并用脚猛踹余某某腹部,致余某某跌坐到床铺上 。“吉星鹏这个人不讲理,霸道 。”余某某这样评价他对吉星鹏的印象 。2016年5月12日晚间,吉星鹏在监区洗漱间内 , 因不满旁边的服刑人员高某某将水溅到他衣服上,用拳头和膝盖击打高某某头面部数下,致高某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鼻背部创口构成轻微伤 。司法调查期间再次打人致人轻伤如果说前三次打人后果还没那么严重,那么2016年5月12日这次打人,情况就不同了,因为被打的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而更严重的是,按照省高院核准的死缓裁定的日期起算,此事发生时 , 吉星鹏尚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考验期内 。如上文所说,在死缓的两年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为慎重起见,2016年6月28日 , 办案机关对吉星鹏进行了精神状态鉴定,鉴定结果是吉星鹏无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随后,针对吉星鹏的司法程序立即启动,其被以破坏监管秩序罪立案调查 。2016年12月29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星鹏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向南京中院提起公诉 。而令人瞠目结舌的是,就在南京检方提起公诉期间,2017年6月9日,吉星鹏竟然又搞出事情来了 。当天,因吉星鹏连续三次未经允许擅自离开管控区域打开水,负责管控岗的犯人丁某对吉星鹏进行了劝阻和警告 。当天11点多,吉星鹏在监狱十二监区开水间保温桶内舀了四勺热水 , 径直向蹲在食品储藏间门口的罪犯丁某连水带盆泼去 , 并冲上前对丁某拳打脚踢,后被周围罪犯拉开并控制 。经监狱医院诊断 , 丁某头颈部、上下肢一些部位被开水烫伤Ⅰ度-浅Ⅱ度 。办案机关于2017年6月23日在某监狱内参照监控录像记录的情况,进行侦查实验,实验结果为,吉星鹏用于伤害丁某所用的热水水温约为78.5摄氏度,水量约5400毫升 。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犯人赵某某作证时称,此次事件后,大家都有一种不安全感 。“吉星鹏的想法和其他人不太一样,比较偏激,一点事情不如意就会‘作’ , 难以沟通 。”因此次开水泼人事件,2017年9月13日 , 南京检方又追加了一份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吉星鹏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进行追诉 。监狱部门认为其行为“多年罕见”法庭上,某监狱出具的 《关于罪犯吉星鹏入监服刑改造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等证明,某监狱认为罪犯吉星鹏作为一名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在死缓考验期间,不能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 无视监狱和民警教育,4次采取暴力手段殴打其他罪犯,并致一名罪犯轻伤,其行为实为该监狱多年来所罕见,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且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避实就虚,不如实全面交代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态度恶劣,建议依法予以严惩 。公诉机关则认为,被告人吉星鹏在服刑改造期间,多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且情节严重 , 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吉星鹏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 , 应按刑法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罚 。被告人吉星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殴打马某、高某某、丁某是对的 , 其没有殴打肖某某、余某某;殴打马某等人时,其已经被关过禁闭等,不应当再起诉指控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 吉星鹏殴打其他罪犯,某监狱依法有权对其进行禁闭约束 。而吉星鹏多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致人轻伤,检方指控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不属于重复处罚 。吉星鹏的辩护人提出,指控吉星鹏殴打肖某某、余某某证据不充分;吉星鹏殴打丁某是事出有因 。法院审查后,对上述意见均不予采纳 。判决一旦生效将报请最高院执行死刑吉星鹏的辩护人还认为,吉星鹏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 。但法院认为 , 被告人吉星鹏曾因持菜刀、水果刀砍切、刺戳他人数十刀,致人死亡,属罪行极其严重,论罪本应被判处死刑,鉴于其是婚姻家庭纠纷所引发,法院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然而 , 吉星鹏在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内 , 四次暴力殴打其他服刑人员 , 且致一名服刑人员轻伤,在其因涉嫌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后,仍不思悔改,又故意烫伤并殴打一名服刑人员 , 致他人轻伤,足以说明其抗拒改造且不堪改造的情形 , 显属情节恶劣 。最终,南京中院认为,被告人吉星鹏在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四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 , 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且系情节恶劣 。被告人吉星鹏在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外,又再次故意伤害其他被监管人,致一人轻伤,应一并处罚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星鹏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吉星鹏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生效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被告人吉星鹏应当执行死刑 。链接:普通缓刑案件与死缓的区别一、适用前提不同 。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 , 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条件 。二、执法方法不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三、考验期限不同 。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 。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则是固定的,法定期限为2年 。四、法律后果不同 。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 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 , 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 , 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
南京富二代杀妻判死缓后,为何又在狱中连伤五人?南京富二代杀妻判死缓后,为何又在狱中连伤五人?
南京富二代杀妻事件现在怎样了?给好评~新闻上说男的被判刑了 。
有南京富二代杀妻案,你们怎么看待?就因为他是富二代我们才这么关心,为什么不关心一下穷二代呢,这生活的压力之下他们也一样会做出这样的事,只是出发点不一样罢了 。
南京富二代杀妻案那个男人为什么不判死刑?,还有青春盛宴雨桐与此有关吗?那叫一个有钱 。明白?
国家或江苏省南京市有没有老工伤最新的补偿法律规定?老工伤在重新认定之后,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如伤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可以按规定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赔偿的标准可以参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江苏南京彭宇案涉及的法律观点,以及该事件发生的多方面原因 。彭宇案的根源在于有过错推定 。判决书中不是用证据证明彭宇推倒或是撞了老太太,而是用“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去扶?”来认定是彭宇撞了老太太 。在不能确定(无证据证明)是彭宇撞的、也不能证明不是宇撞的情况下 , 只能认定证据不足 。面是不是主观认定谁扶了就是谁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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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富二代杀妻祁可欣案为什么没有判死刑?1、受害人可能有一定过错(如确实与人有染);2、伤害基于家庭纠纷,针对特定人而非不特定人;3、受害人家属接受了以给予一定谅解为条件的较高经济赔偿;4、被告方一定的社会关系努力;5、考虑到孩子的未来;6、其他细节,如吵架中被害人可能有过激言行激怒被告 , 被告人事后主动送医、自首、认罪态度好等;7、因为恐惧西方世界和本土“公知”,又被谋求职业利益和专业利益最大化的本土“法律人”忽悠,并出于少担压力的功利考虑,刑事政策背景恰好是“少杀” 。这个生刑(而非“死刑”)还是可以接受的 。无法原谅的是那些针对无辜者的、主观恶性重的人身伤害类犯罪,如以东莞敖翔案、昆明赛锐案、云南代贤峰案为代表的无数严重刑事犯罪行为 。
4·25南京富二代杀妻案的案发背景是什么?吉某回忆称,案发前一晚 , 他和高中同学在酒吧里喝酒,大约喝了半斤洋酒 , 直到凌晨1点才结束 。随后,他又被朋友喊去KTV,一直玩到凌晨3点左右 。其间 , 他又喝了七八听啤酒 。离开KTV,他又和朋友去吃了宵夜,他喝了五六瓶啤酒后 , 才回到家中 。吉某坦言,自己当晚确实醉了,甚至记不清自己前后拿了几把刀 。不过,之所以他当时情绪一度失控,也和当晚听到的一些关于妻子的“风言风语”有关 。当时,吉某相当生气,回到家时,心中的怒火依然没有消退 。吉某走进卧室后,想让妻子来说说这些事 。可两人发生了争吵,声响惊动了父母 , 吉某不想让父母知道 , 于是用刀向妻子身上砍去 。小祁身材娇小 , 自然不是他的对手 , 几乎没有反抗的能力 。吉某的父母破门而入 , 看到媳妇浑身是血,吓坏了 , 赶紧出门向邻居呼救 , 并报了警 。后经鉴定,小祁因头胸腹部被砍,导致颅脑损伤合并大出血而死 。2013年4月25日上午7点多钟,建邺区西堤国际小区一期13栋发生一起恶性家暴事件,丈夫吉星鹏凌晨4点多回家,浑身酒气,和妻子祁可欣发生冲突 , 妻子被砍了二十多刀,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9月,涉嫌杀妻的吉星鹏已羁押在看守所 。2013年11月4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审理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 。本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2017年12月,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他,如今有极大可能性被撤销缓刑,改为死刑立即执行 。
4·25南京富二代杀妻案的案发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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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曾怀疑孩子身份,案发后鉴定为亲生 。2013年1月4日,小祁生下了女儿 。而这个孩子在娘胎中就遇到了坎坷 。据吉某家人介绍 , 2012年8月份,也就是小祁怀孕3个多月时,吉某听到关于妻子的一些风言风语,怀疑小祁肚子里的孩子不是自己的 。2012年8月4日,吉某突然来到岳母家,指责小祁对自己不忠,并提出要做亲子鉴定 。离开KTV,他又和朋友去吃了宵夜,他喝了五六瓶啤酒后 , 才回到家中 。吉某坦言,自己当晚确实醉了 , 甚至记不清自己前后拿了几把刀 。不过,之所以他当时情绪一度失控,也和当晚听到的一些关于妻子的“风言风语”有关 。当时,吉某相当生气 , 回到家时,心中的怒火依然没有消退 。扩展资料:4·25南京富二代杀妻案的相关情况:1、 吉某向律师表示此前没有怀疑过孩子的身世 , 那晚朋友提出这点质疑对他打击较大 。那让吉某极为光火的孩子身世究竟如何呢?崔律师表示 , 目前公安已通过DNA司法鉴定,确定孩子系吉某骨肉 。2、这个孩子对祁某和吉某来说意义不一般 。当时祁某还在北京邮电大学上学,发现自己怀孕后,为能保住孩子,留住吉某,祁某做出退学决定,随即与吉某完婚 。3、祁某为了表示对吉某的爱意 , 还在胳膊上文有吉某名字 。吉某也在乎祁某,但占有欲较强 。对祁某的每一通来电都要追问到底 。婚后,吉某在不忠问题上质问妻子,祁某曾用割腕以示清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4·25南京富二代杀妻案
南京富二代杀妻后再伤人如何判决?【南京富二代杀妻案】很多人可能对吉星鹏这个名字还有印象 。是的,他就是4年前震惊南京的“西堤国际杀妻案”的罪犯 。采访人员获悉 , 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他,如今有极大可能性被撤销缓刑,改为死刑立即执行 。原因是 , 他在坐牢期间五次暴力伤害其他犯人,致两人轻伤,第一次致人轻伤发生在缓刑考验期之内,而就在司法机关对此次致人轻伤的行为进行司法调查期间,他再次伤害其他犯人,又致人轻伤 。对此 , 南京中院认为吉星鹏实属“不堪改造”,并于今年11月下旬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吉星鹏有期徒刑三年 。目前,吉星鹏已经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 。一旦判决生效,将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撤销缓刑,对吉星鹏执行死刑 。案情回顾听信传闻丧心病狂砍杀妻子2012年5月8日,被告人吉星鹏与被害人馨馨(化名,女,殁年22岁)登记结婚 。婚后3个月 , 吉星鹏怀疑馨馨与他人有染 , 两人产生矛盾,并数次争执 。2013年4月24日晚,与朋友聚会饮酒时,吉星鹏听朋友讲述馨馨与他人有染之传闻 。次日早晨6时许,吉星鹏酒后回到家中,与馨馨就朋友所述之事发生争执 。争执中,吉星鹏持菜刀、水果刀对馨馨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致馨馨当场死亡 。吉星鹏行凶期间,其父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在其住处将其抓获 。当年,吉星鹏案件的相关报道 。该案发生后,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2014年4月18日,吉星鹏被判构成故意杀人罪 。南京中院认为,吉星鹏的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当处死刑 。但鉴于该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结合具体案情 , 可不予立即执行 。最终,南京中院判处吉星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对其限制减刑 。2014年8月30日 , 江苏省高院裁定核准上述刑事判决 。2014年9月15日上述二审裁定送达被告人吉星鹏,2014年9月25日,吉星鹏被解押至某监狱服刑 。吉星鹏在接受庭审限制减刑得到50岁左右才能出狱所谓“限制减刑”,是2011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内容,具体内容置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根据该条款 , 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三类:一是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二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三是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具体执行时,死缓犯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 , 不能少于二十年 。这个规定说明,限制减刑的罪犯仍可减刑,但要保证最低的服刑期限 。据此,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 , 算上缓期执行的两年,在判决生效后至少要服刑二十二年,而且,与没有限制减刑的刑事案件不同,适用限制减刑的刑事案件 , 判决生效前羁押的时间是不能折抵刑期的 。生于1989年8月的吉星鹏 , 无论在监狱里怎么努力表现,最早也要到2036年将近50岁时才能出狱 。当然,罪犯能被减刑的前提是,在死缓的两年考验期内不得故意犯罪;否则 , 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2014年4月,扬子晚报曾刊登了吉星鹏的案件 。法院判决系基于“慎杀少杀”之精神吉星鹏故意杀人罪案件判决后,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杨冬律师在接受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减刑是一个动态的罪责刑相适应的过程,是根据服刑人员在服刑过程中的表现,确定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 , 相应地予以缩短刑罚的执行时间 。但是,对于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是否降低的认定,是一个很主观的范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对结果产生很大影响,所以,为了对这种自由裁量权作出一定限制,防止一些带有极大人身危险性的、不应该被过早放到社会上的人员被过早地放到社会上,才制定了这样一条“红线” 。“以前曾有过类似案例,一些犯下恶性案件的服刑人员刚被放出来几天,就又犯下极其严重的罪行,限制减刑条款的制定,正是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发生 。”杨冬说 。而对于死缓并限制减刑的结果,被害人馨馨的家人并不能接受,他们认为,吉星鹏的行为如此恶劣 , 就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但是,我国通过长期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护和生命的尊重,慎杀少杀已经成为死刑适用中的主流观点,尤其是婚姻家庭恋爱等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更是如此 。所以,感情的归感情,法律的归法律,虽然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可以理解,但司法裁判却有着自己的标准,并不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馨馨家人的愿望最终未能实现 。缓刑考验期内四次打人并致人轻伤出人意料的是,法律给了吉星鹏一线生的机会,他却丝毫不珍惜 。在服刑刚刚一年出头的时候,他又开始作奸犯科了 。法院判决书载明,2015年4月28日晚,吉星鹏与同监室服刑人员马某因电视音量问题产生口角,被他人劝开 。当日21时许,吉星鹏将一杯刚冲好的牛奶泼向正在床上看书的马某面部 , 挥拳对马某的头面部进行击打 , 并将马某从床上拖拽至地面继续殴打 , 后吉星鹏被其他同监室人员拉开 , 被处禁闭15天并扣基础分19分 。马某对办案机关表示 , “吉星鹏性格孤僻 , 容不下他人意见,容易走极端,做任何事情为了达到目的不计后果 。”同监室的施某也作证说,当时他看到吉星鹏在马某床头旁怒气冲冲地说“妈的,你声音还能小一点呀,”马某拿遥控器调小声音,并说“嫌声大,我就调小一点可以,但你不能妈的妈的骂人 。”此后直到2016年5月,吉星鹏又三次采取暴力手段殴打其他犯人 。2016年2月2日,吉星鹏因洗澡放水一事带头殴打服刑人员肖某某 , 致肖某某软组织挫伤 , 被扣基础分1.5分 。2016年5月11日,吉星鹏在同监室服刑人员集中就餐时 , 因坐在餐桌对面的余某某移动餐盘至其手旁边而心生不满,当即将餐桌掀翻,并用脚猛踹余某某腹部,致余某某跌坐到床铺上 。“吉星鹏这个人不讲理,霸道 。”余某某这样评价他对吉星鹏的印象 。2016年5月12日晚间,吉星鹏在监区洗漱间内,因不满旁边的服刑人员高某某将水溅到他衣服上,用拳头和膝盖击打高某某头面部数下 , 致高某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鼻背部创口构成轻微伤 。司法调查期间再次打人致人轻伤如果说前三次打人后果还没那么严重 , 那么2016年5月12日这次打人,情况就不同了,因为被打的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而更严重的是,按照省高院核准的死缓裁定的日期起算,此事发生时 , 吉星鹏尚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考验期内 。如上文所说,在死缓的两年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为慎重起见,2016年6月28日,办案机关对吉星鹏进行了精神状态鉴定,鉴定结果是吉星鹏无精神?。?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随后,针对吉星鹏的司法程序立即启动,其被以破坏监管秩序罪立案调查 。2016年12月29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星鹏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向南京中院提起公诉 。而令人瞠目结舌的是,就在南京检方提起公诉期间,2017年6月9日,吉星鹏竟然又搞出事情来了 。当天 , 因吉星鹏连续三次未经允许擅自离开管控区域打开水,负责管控岗的犯人丁某对吉星鹏进行了劝阻和警告 。当天11点多,吉星鹏在监狱十二监区开水间保温桶内舀了四勺热水 , 径直向蹲在食品储藏间门口的罪犯丁某连水带盆泼去,并冲上前对丁某拳打脚踢,后被周围罪犯拉开并控制 。经监狱医院诊断,丁某头颈部、上下肢一些部位被开水烫伤Ⅰ度-浅Ⅱ度 。办案机关于2017年6月23日在某监狱内参照监控录像记录的情况,进行侦查实验,实验结果为,吉星鹏用于伤害丁某所用的热水水温约为78.5摄氏度 , 水量约5400毫升 。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 丁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犯人赵某某作证时称 , 此次事件后 , 大家都有一种不安全感 。“吉星鹏的想法和其他人不太一样,比较偏激,一点事情不如意就会‘作’ , 难以沟通 。”因此次开水泼人事件,2017年9月13日,南京检方又追加了一份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吉星鹏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进行追诉 。监狱部门认为其行为“多年罕见”法庭上 , 某监狱出具的《关于罪犯吉星鹏入监服刑改造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等证明,某监狱认为罪犯吉星鹏作为一名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在死缓考验期间,不能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无视监狱和民警教育,4次采取暴力手段殴打其他罪犯,并致一名罪犯轻伤 , 其行为实为该监狱多年来所罕见 ,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且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避实就虚,不如实全面交代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态度恶劣 , 建议依法予以严惩 。公诉机关则认为,被告人吉星鹏在服刑改造期间,多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情节严重 , 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吉星鹏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应按刑法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罚 。被告人吉星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 , 殴打马某、高某某、丁某是对的,其没有殴打肖某某、余某某;殴打马某等人时,其已经被关过禁闭等,不应当再起诉指控 。法院认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吉星鹏殴打其他罪犯,某监狱依法有权对其进行禁闭约束 。而吉星鹏多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致人轻伤 , 检方指控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 不属于重复处罚 。吉星鹏的辩护人提出 , 指控吉星鹏殴打肖某某、余某某证据不充分;吉星鹏殴打丁某是事出有因 。法院审查后,对上述意见均不予采纳 。判决一旦生效将报请最高院执行死刑吉星鹏的辩护人还认为 , 吉星鹏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 。但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星鹏曾因持菜刀、水果刀砍切、刺戳他人数十刀,致人死亡,属罪行极其严重,论罪本应被判处死刑,鉴于其是婚姻家庭纠纷所引发,法院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然而,吉星鹏在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内,四次暴力殴打其他服刑人员,且致一名服刑人员轻伤 , 在其因涉嫌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后,仍不思悔改,又故意烫伤并殴打一名服刑人员,致他人轻伤 , 足以说明其抗拒改造且不堪改造的情形,显属情节恶劣 。最终,南京中院认为,被告人吉星鹏在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四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致一人轻伤 , 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且系情节恶劣 。被告人吉星鹏在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外,又再次故意伤害其他被监管人,致一人轻伤,应一并处罚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星鹏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吉星鹏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生效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被告人吉星鹏应当执行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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