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经营许可证

煤炭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煤炭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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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许可证办理方法如下:根据《煤炭经营许可证》第九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 , 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八)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在五千万元以上;(二)独立拥有产权的储煤场地在二万平方米以上;(三)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四)独立具备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 。扩展资料:根据《煤炭经营许可证》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四条 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或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 , 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 , 或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八条 煤炭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炭经营许可证
煤炭经营许可证经取消了 , 那么经营煤炭批发零售需要什么手续?能详细说下么,公司需要什么,个体需要什么想要做煤炭贸易商需要五证,现在只需要普通公司的三证且申请了煤炭买卖、煤炭批发零售的经营范围就能从事煤炭批发零售 。从事民用煤零售的个人视同一般企业 , 不再需要煤炭经营许可证 。取消了煤炭生产和经营许可证之后,会有更多的贸易企业将会参与其中,有利于缓解目前全国煤炭产能过剩的局面 。而从长远角度看,取消双证,煤炭生产和销售环节的费用将大幅度减少,煤价也将趋向平稳,从而有效抑制投资冲动,遏制新一轮产能过剩的出现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随着煤炭行业的逐步市场化,从事煤炭贸易的竞争程度也将更加激烈 。所以你如果要入行需要慎重考虑 。凡注册资金和储煤场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予以注销,然后再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批发企业储煤场地不少于5000平方米 。根据山东省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审查与准入工作的通知》(鲁经营字[2010]3号文件要求(批发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 。
煤炭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 特制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第五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可以规定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ㄒ唬┯杏肫渚婺O嗍视Φ淖⒉嶙式穑? ?。ǘ┯泄潭ǖ木∷? ?。ㄈ┯杏刖婺O嗍视Φ纳枋┖痛⒚撼〉兀? ?。ㄋ模┯蟹媳曜嫉拿禾考屏亢椭柿考煅樯璞福? ?。ㄎ澹┓瞎叶悦禾烤笠岛侠聿季旨盎肪潮;さ囊螅? ?。┓伞⑿姓ü婀娑ǖ钠渌跫?。第八条 取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 , 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ㄒ唬┳⒉嶙式鹪谖迩蛟陨希? ?。ǘ┒懒⒂涤胁ǖ拇⒚撼〉卦诙蚱椒矫滓陨希? ?。ㄈ┒懒⒂涤蟹媳曜嫉拿禾考屏亢椭柿考煅樯枋? ?。ㄋ模┒懒⒕弑阜瞎娑ǖ拿禾考屏亢椭柿考煅槿嗽?。第九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 , 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 , 并提交下列材料:?。ㄒ唬┟禾烤钅靠尚行苑治霰ǜ妫? ?。ǘ┟禾烤矢裆昵氡ǜ妗⑸昵氡恚? ?。ㄈ┳⒉嶙式鹬っ骷胺ǘㄑ樽驶钩鼍叩淖市胖っ魑募? ?。ㄋ模┢笠捣ǘù砣恕⒏涸鹑松矸葜っ鳎? ?。ㄎ澹┕潭ň∷っ鳎? ?。┢笠底杂写⒚撼〉刂っ鳎ㄊ褂萌ㄖぃ┗蜃饬蕖⒘〉氐暮贤っ鳎òǔ〉孛婊⒋⒚耗芰统〉厣枋? ?。ㄆ撸┗繁P姓棵懦鼍叩拇⒚撼〉鼗繁:细裰っ鳎? ?。ò耍┲始觳棵懦鼍叩募屏可枋⒚禾恐柿考嗖馍枋┖细裰っ鳎? ?。ň牛┕矣泄夭棵虐浞⒌募屏俊⒅始旃ぷ魅嗽鄙细谥な?。第十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按规定由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后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的,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五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煤炭经营资格证 。第十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 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印制 ,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二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二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煤炭经营资格,除法定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收取的费用应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三章 煤炭经营第二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 , 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ㄒ唬┏雎羧撕吐蚴苋说拿坪妥∷? ?。ǘ┦浚? ?。ㄈ┢分帧⒐娓瘛⒅柿浚? ?。ㄋ模┘鄹瘢? ?。ㄎ澹┙换醴绞剑? ?。┓⒊龅氐悖ㄕ尽⒏郏┖偷酱锏氐悖ㄕ尽⒏郏? ?。ㄆ撸┞男衅谙蓿? ?。ò耍┗蹩罴霸嗽臃训慕崴惴绞?nbsp;, 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ň牛┪ピ荚鹑危? ?。ㄊ┙饩稣榈姆椒ǎ? ?。ㄊ唬┞蚵羲皆级ǖ钠渌蹩?。第二十六条 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办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 。第二十八条 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 。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 。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煤炭发运时承运、托运双方的交接和到站(港)后收货人对煤炭质量、数量的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煤炭经营应当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 。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第三十一条 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代理配送 。第三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民用型煤 , 应当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 。民用型煤应当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使用洁净煤 , 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ㄒ唬┪慈〉妹禾烤矢裆米跃? ?。ǘ┪慈〉妹禾可砜芍ど米韵勖禾坎罚? ?。ㄈ┎扇〔粼邮辜佟⒁源纬浜谩⑹慷倘钡绕壅┦侄危? ?。ㄋ模┞⒍暇? ?。ㄎ澹┪シ垂矣泄丶鄹竦墓娑ǎ?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シ垂矣泄厮笆盏墓娑ǎ德┧翱睿? ?。ㄆ撸┪シ捶伞⑿姓ü婀娑ǖ钠渌形?。第三十五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 。第三十六条 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禁止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禁止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 。禁止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 , 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 应建立对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的全面检查制度 , 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活动 , 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公正廉洁 , 秉公执法 。第四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 , 应当出示证件 。第四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实施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四条 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 或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 , 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 , 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 , 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或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 , 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八条 煤炭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 , 依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已经进行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继续有效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煤炭经营监管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1999年6月2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煤炭经营许可证的详细介绍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 , 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第五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 , 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可以规定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在五千万元以上;(二)独立拥有产权的储煤场地在二万平方米以上;(三)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四)独立具备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 。第九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 , 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八)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第十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 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按规定由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后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的,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五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煤炭经营资格证 。第十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 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 , 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二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不得伪造 , 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二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煤炭经营资格,除法定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收取的费用应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三章 煤炭经营第二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 ,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 , 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 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数量;(三)品种、规格、质量;(四)价格;(五)交货方式;(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七)履行期限;(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九)违约责任;(十)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 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办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 。第二十八条 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 。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 。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煤炭发运时承运、托运双方的交接和到站(港)后收货人对煤炭质量、数量的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煤炭经营应当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 。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第三十一条 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代理配送 。第三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民用型煤,应当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 。民用型煤应当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 禁止下列经营行为:(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煤炭产品;(三)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四)垄断经营;(五)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六)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 , 偷漏税款;(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 。第三十六条 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禁止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禁止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 。禁止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 , 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应建立对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的全面检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活动 , 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四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 , 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四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实施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四条 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或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 , 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 , 或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八条 煤炭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的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依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已经进行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继续有效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 , 可以根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煤炭经营监管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1999年6月2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如何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公司才能申请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 , 不过今年发改委,卡住不给发证,今年内都不大可能能下的证下来,你要做的供应电厂的话,有2种方法 , 1是找个有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挂靠,开票 。多交点钱给人家 。2、如果是自己量做的比较大的话,可以考虑买个有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回来做 。

请问办煤炭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需具备什么条件?这个问题我在行
因为我正在办理这个证件
已经手续齐备了
首选
你要有你自己的公司
要有煤场
面积3500平方以上
并办理煤场环评手续
这个手续很麻烦
要到发改委立项
另外到规划局规划
实地测量
绘图
出具土地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许可证
最后到环保局
办理出环评手续
光有环评还不行
还要有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待检待验协议
还有电子衡上的有效鉴定证书
齐备后
带上公司的法人任职文件
验资报告
送到煤炭局
运销股
初审
再送至地级市工信局
复审
最后送到省工信厅末审
合格发证
不过现在大多省指标早已满了
想办新证很难
我都准备一年多了
到现在还没拿到证
不如买个有证的公司快些

请问办煤炭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需具备什么条件?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九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

煤炭经营许可证我最近在考虑转让,如果价钱好的话 。注册资本500万元,今年年检完后可做变更 。qq:595756413,一次性转让出价不低于100万元,也可合作经营 。

从哪里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到当地的县(市)工商局申请,然后到工业煤炭厅领取申请表;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 , 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五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
第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可以规定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
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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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取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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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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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 。
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 , 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 , 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第十四条 按规定由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后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的 , 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
第十五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煤炭经营资格证 。
第十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
第十七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 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
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
第十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
第二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
第二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
第二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煤炭经营资格,除法定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收取的费用应全部上缴国库 , 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私分 。
第三章 煤炭经营
第二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
第二十五条 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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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ň牛┪ピ荚鹑危?br> ?。ㄊ┙饩稣榈姆椒ǎ?br> ?。ㄊ唬┞蚵羲皆级ǖ钠渌蹩?。
第二十六条 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办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二十七条 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 。
第二十八条 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 。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 。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煤炭发运时承运、托运双方的交接和到站(港)后收货人对煤炭质量、数量的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条 煤炭经营应当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 。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
第三十一条 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代理配送 。
第三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民用型煤,应当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 。
民用型煤应当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 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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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 。
第三十六条 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
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 。
第三十七条 禁止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
禁止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 。
禁止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 。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 , 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 应建立对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的全面检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活动,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
第四十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
第四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提供方便 。
第四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
第四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实施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 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 或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 , 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或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
第四十八条 煤炭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的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
第四十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依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已经进行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继续有效 。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煤炭经营监管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1999年6月2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煤炭经营许可证》在哪办理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

个人煤炭经营证件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批发)的经营条件是:注册资金必须80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每年销售额在1500万左右(这个是按地区要求不是太怎么硬性)公司必须建设拥有以下几个条件:煤炭化验设备(化验室)计量器械(地磅)3000平米以上的仓储场地;及配套的煤炭加工设备;(筛选洗只要有一套就可以)还有就是在铁路车站有自己的货位,和铁路签定有合同,自己公司可以申报车皮计划 。

煤炭经营许可证(零售)的经营条件是:注册资金300以上,有固定的场地,也是3000平米等等相比批发的少了个铁路上的手续,不可以自己申报车皮,

批发的可以跨省经营零售的不可以

废除煤炭经营许可证意味着什么?有些企业需要煤炭增值税发票该到哪里去开?说的详细点6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修改煤炭法提案,取消煤炭生产(经营许可证) 。
首先,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意味着政府对煤炭行业的管理更加科学,煤炭市场化程度进一步加深 。之前,煤炭生产企业想要正常生产需要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部分前置条款是要取得采矿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 另外一部分前置条款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其他证件时也有相应要求 。也就是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设置属于重复监管,不够科学 。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将“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改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无疑是政府行业管理走向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另外,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等于是取消了煤炭经营的行政门槛,只要是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均可以从事煤炭经营,煤炭市场化程度无疑进一步加深 。

其次,意味着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每年将会节约一大笔费用,节省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开支 。取消生产许可和经营资格审批之后,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不必再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为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和年审四处奔波 。相反,企业可以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企业日常生产和经营中去,有助于为市场提供更加符合需求的产品 。

再次,意味着只要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均可以从事煤炭经营 。之前由于不能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而挂靠在持证企业名下进行经营的企业将拥有合法身份,这些企业不必再支付名以上的管理费用,从而有助于企业降低运营成本,在市场紧张时对缓解煤价上涨将有一定积极作用 。

最后,意味着煤炭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一个行业能否自由进入,是决定该行业竞争程度的重要条件,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一个行业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和退出,该行业的竞争性相对较强 。对于煤炭行业来说 , 与取消经营资格证之前相比,取消经营资格证之后,行业的竞争程度将明显增强 。短期来看,由于煤炭市场低迷 , 竞争是否更加激烈不容易看出来,但随着时间推移 , 我们将越来越会发现,煤炭市场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 。

增值税发票照样由给您签订合同的单位提供 。跟煤炭经营许可证取消无关!

煤炭经营许可证取消了吗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修改煤炭法提案,取消煤炭生产(经营许可证) 。
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意味着政府对煤炭行业的管理更加科学 , 煤炭市场化程度进一步加深 。之前,煤炭生产企业想要正常生产需要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部分前置条款是要取得采矿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另外一部分前置条款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其他证件时也有相应要求 。也就是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设置属于重复监管,不够科学 。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将“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改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无疑是政府行业管理走向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另外 , 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等于是取消了煤炭经营的行政门槛 , 只要是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均可以从事煤炭经营 , 煤炭市场化程度无疑进一步加深 。

煤炭经营许可证(零售)的与(批发)的区别在哪?实际点的例如:零售的能批车皮吗?越详细越好我还真没见过零售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只听说有 。

批计划的权利不是煤炭经营许可证管的事 。是这家单位具有铁道部认可的批报计划的资格 。计划实际占的都是大单位的,拥有国家蓝本计划的,不是随便一个煤炭经营公司 。

煤炭证只是经营买卖许可 。

好比要汽运,就要有物流的证件 。

铁路意思一样 。

煤炭经营许可证经取消了,那么经营煤炭批发零售,需要什么手续?
煤炭经营许可证

文章插图

想要做煤炭贸易商需要五证 , 现在只需要普通公司的三证且申请了煤炭买卖、煤炭批发零售的经营范围就能从事煤炭批发零售 。从事民用煤零售的个人视同一般企业,不再需要煤炭经营许可证 。取消了煤炭生产和经营许可证之后,会有更多的贸易企业将会参与其中,有利于缓解目前全国煤炭产能过剩的局面 。而从长远角度看,取消双证,煤炭生产和销售环节的费用将大幅度减少,煤价也将趋向平稳,从而有效抑制投资冲动,遏制新一轮产能过剩的出现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随着煤炭行业的逐步市场化,从事煤炭贸易的竞争程度也将更加激烈 。所以你如果要入行需要慎重考虑 。扩展资料:《煤炭经营许可证》第十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 ,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按规定由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后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的,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炭经营许可证
怎样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一、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批发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零售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批发企业,储煤场地3000平方米以上;
5、零售企业,储煤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
6、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储煤场地500平方米以上);
7、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8、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资料:
1、《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新成立企业须提交工商预登记资料)、公司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4、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地产权证或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房地产权证);
5、储煤场地有关资料(煤场建设批准文件、县级以上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6、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除外;;
7、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三、代理流程
整理资料---到工商局申请---煤炭厅审核---备案---发证

现在办理煤炭经营项目,需要什么条件只需要一家公司有营业执照、一般纳税资格就可以做煤炭生意了 。资格证不要了 , 但有的地方还是要,因为拿不准 。

那个经营范围煤炭经营许可证哪里办里啊 需要什么证件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依据省煤炭经营审批办公室下达的新增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指标,受理企业从事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审意见和现场检查意见报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 。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煤炭经营企业 , 应按企业隶属关系 , 向省或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 , 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企业的申请文件;
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应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文件应如实反映企业概况、企业类型、经营方式、煤炭经营资格各项法定条件具备情况,并应附申请企业的公司章程(内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
(二)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现场勘查意见 。
(三)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⒈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注册资本、地址、企业类型、资产状况、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员工构成、现有经营业务和收入、利税情况等 。
⒉从事煤炭经营的必要性 。煤炭经营的主要客户、煤炭货源、销售市场分布和主要运输途径等条件进行分析,明确从事煤炭经营的目的和意义 。
⒊从事煤炭经营的可行性 。着重对从事煤炭经营必须具备的储煤场地、运输和装卸设施、计量设施、质量检验设施、环保设施、专业人员、流动资金等基本内在条件分析 。
4.煤炭经营效益预测 。对煤炭经营规模、成本、收入、利税等情况做出预测 。
5.结论 。在以上分析基础上,对从事煤炭经营做出基本结论 。
(四)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表一) 。
(五)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出具最近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
(七)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证明(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八)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使用权证和使用合同(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九)市级或以上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环保设施现场图片及环保设施使用管理办法;
(十)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使用证明;
(十一)质监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具备对外出具煤炭质检报告资格的质检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委托合同 。


我所说的是山东省的具体申报 , 其他省应该大同小异 。均是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国家发改委的规定办理的相关手续 。


楼上的说的是由省发改委发证,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虽煤炭经营资格证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印刷,但在有煤炭资源,设省煤炭局的地方,由省煤炭局统一办理 。
山东省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就不是山东省发改委发证,而是由山东省煤炭局经济运行处办理发证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是为了我国煤炭行业发展规范化、法制化 , 完善我国煤炭法律法规体系,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 , 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 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行版本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
煤炭行业的介绍煤炭行业,顾名思义,是以开采煤炭资源为主的一个产业 。它是国家能源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
煤的介绍煤主要由碳、氢、氧、氮、硫和磷等元素组成 , 碳、氢、氧三者总和约占有机质的95%以上,是非常重要的能源,也是冶金、化学工业的重要原料,有褐煤、烟煤、无烟煤、半无烟煤这几种分类 。著名作家朱自清也曾以煤为标题写过一首诗,赋予其独特的象征意义 。截至2011年 , 中国是世界上煤炭产量最大的国家 , 煤炭产量32.4亿吨 , 相当于18.004亿吨油当量,占世界比例高达48.3%;其次是美国,占世界产量比例为14.8%;排名第三的是澳大利亚 , 占世界产量比例为6.3%;印度和印尼则分别排名第四五,占世界产量比例分别是5.8%和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国务院组成部门)于1998年4月正式撤销 。煤炭工业部前身是1949年成立的燃料工业部,1955年撤销燃料工业部,设立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化学工业部 。1970年6月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和化学工业部合并,成立燃料化学工业部 。1975年1月撤销又成立煤炭工业部 。1988年4月再次撤销煤炭工业部 。1993年3月再次设立煤炭工业部 。
大同煤业的简介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函[2001]194号《关于同意设立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以及山西省财政厅晋财企[2001]68号《关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由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为主发起人,联合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原名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秦皇岛港务局)、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原名宝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大同同铁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大同铁路多元经营开发中心)、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大同市地方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七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25日注册成立,并取得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140000 1009425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有喜 。本公司依据2002 年11 月8 日一届六次董事会、2002年12月8日2002年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函[2002]213 号文批复,本公司按组建时的原始投资额的50%减资,股本和资本公积分别减少50%,调整后原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本公司于2002年12月30日办理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556,850千元 。经证监发行字[2006]18号文件《关于核准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 , 本公司于2006年6月7日至2006 年6月19日,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配售5600 万股、网上配售发行22,400 万股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8,000 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6.76元 。本公司股票于2006年6月23日在上海交易所挂牌交易,本次股票发行后的注册资本变更为836,850千元 。本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为:煤炭采掘、加工、销售(仅限有许可证的下属机构从事此三项);机械制造、修理;高岭岩加工、销售;工业设备维修;仪器仪表修理;建筑工程施工;铁路工程施工;铁路运输及本公司铁路线维护(上述需取得经营许可的,依许可证经营) 。
煤炭经营许可证是在省级办还是市级向所在地煤炭经营管理部门申请,省煤炭经营管理部门(法改委)发证

为何经营煤炭生意要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炭经营 , 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包括焦炭、水煤浆等)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煤炭批发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转售给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或者其它煤炭经营企业销售 。煤炭零售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销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社会团体作为公共消费 。民用型煤加工经销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 , 经过粉碎、加工成民用型煤,销售给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者售给社会团体作为公共消费 。第四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 , 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个体工商户加工经销成型煤无需领取煤炭经营资格证 ,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接受其监管 。第五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初审和监督管理 。工商、质监、环保、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及各地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协助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开展煤炭经营政策法规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第七条 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竞争有序、保障供应”的原则 , 制定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 。各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结合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并上报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ㄒ唬┳⒉嶙时荆好禾颗⒕笠?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煤炭零售经营企业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ǘ┯泄潭ǖ木∷? ?。ㄈ┐⒚撼〉兀好禾颗⒕笠?000平方米以上;煤炭零售经营企业1500平方米以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500平方米以上; ?。ㄋ模┯斜匾淖靶渡枋⑾郎枋┘芭缥矸莱旧枋? ?。ㄎ澹┯屑於ê细竦拿禾考屏科骶吆头媳曜嫉闹柿考煅樯璞福? ?。┓瞎液褪《悦禾烤笠岛侠聿季帧⒆芰康骺毓婊盎肪潮;さ囊螅? ?。ㄆ撸┓珊托姓ü婀娑ǖ钠渌跫?。第九条 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禾烤矢裆昵氡ǜ妗⒐愣∶禾烤矢裆昵氡恚? ?。ǘ┟禾烤钅靠尚行苑治霰ǜ妫? ?。ㄈ┢笠倒ど逃抵凑崭从〖ㄐ律枇⑵笠档模峤还菊鲁毯推笠得圃は群俗纪ㄖ椋? ?。ㄋ模┢笠捣ǘù砣嘶蚋涸鹑说娜沃拔募蜕矸葜っ鳎? ?。ㄎ澹┳⒉嶙时局っ骷胺ǘㄑ樽驶钩鼍叩淖市胖っ魑募? ?。┢笠倒潭ň∷っ鳎? ?。ㄆ撸┟禾看⒃顺〉厥褂萌ㄖっ鳎ㄗ饬廾禾看⒃顺〉氐模?提供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ò耍┟禾看⒃顺〉厮诘叵丶兑陨希ê丶叮┗繁P姓棵懦鼍叩拿禾看⒃顺〉睾蜕枋┓匣肪潮;ひ蟮闹っ鳎? ?。ň牛┲柿考际跫喽讲棵懦鼍叩拿禾考屏科骶摺⒅柿考煅樯璞傅募於ê细裰な榛蛐W贾な椋? ?。ㄊ┕矣泄夭棵虐浞⒌拿禾考屏俊⒅始旃ぷ魅嗽鄙细谥な?。第十条 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 应当向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在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煤炭经营资格申请 。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到现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并通知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 。第十五条 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予以批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应当通过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符合规定条件的 , 由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予以延续;不予延续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依法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在吊销、撤销资格证或者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通过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 。

现在要办公司经营煤炭还需要办煤炭经营许可证吗煤炭经营许可证已取消,只需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煤炭这一项即可 。

做煤炭生意需要什么手续?
煤炭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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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手续:1、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文件;3、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4、注册资金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具同等效力的其他证明;6、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证明;(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7、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使用权证和使用合同(包括场地面积、设施,使用期限三年以上);8、环保设施现场图片及环保设施使用管理办法或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9、煤炭计量、质检设施使用证明 。扩展资料:煤炭经营许可证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 , 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第五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炭经营许可证
现在煤炭许可证取消了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都已经取消了 。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的修改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以主席令的方式予以公布 。《煤炭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 就是去掉煤炭生产许可和煤炭经营审批的有关条款,同时进一步提高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地位,将之前“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改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
以后企业要做煤炭贸易 , 只需要普通公司的三证且到工商局申请了煤炭买卖、煤炭批发零售的经营范围就可以从事煤炭批发零售 。企业要从事煤炭生产,现在企业只需要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五个资格证就可以生产 。

取消煤炭经营许可证后,经营煤炭该办哪些手续?跟注册普通贸易公司一样 , 工商注册的时候多加个煤炭项目 , 不过不同的省份,情况也可能不一样

根据国务院第638号令废除煤炭生产许可证谁知道煤炭经营许可证还要不要拉采矿许可证:省地质矿产部门的民事主体的矿产资源开采权,必须申请注册 , 并获得权威机构颁发的采矿法律文件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的施工企业,建筑等行业生产必须有一个证书,资格的象征 。和资格,而且在接触,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 可以开展的工作招挑选合适的投资项目 。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应该是矿(井)为单位,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



证书防雷安全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卡业务许可证


简称为“半年卡一张照片”

煤炭经营许可证现在取消了吗?去年就取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