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读书 | 读一流名家,洞悉千百年来中国人财政治国的秘密( 三 )


事实上,黄宗羲的井田制,重点不在于恢复土地的国有或者将土地划成井字形状,而在于国家给民众授田。授田的前提是国家必须掌握大量的土地,可明末清初时国有土地并不多,大多数土地被官僚地主占有,而黄宗羲的授田方案并不主张剥夺富人占有的土地。他本人反对西汉董仲舒以来各种以夺富民之田实施限田、均田政策的主张,“今民所自有之田,乃复以法夺之,授田之政末成而夺田之事先见,所谓行一不义而不可为也”。
如何才能在不触动当时的土地实际占有状况的基础上解决流民耕地问题呢?黄宗羲提出了具体方案。黄宗羲先从屯田入手,认为屯田与井田存在异曲同工之妙,如能将明代所实行的卫所屯田制度稍加变通扩大,则天下绝大部分的土地都可用以授予人民,而仅余极小部分由富民分占。如此既可以避免夺富民之田以生乱的弊病,又可以合乎为民制产之义,使井田制度重复推行。然后,黄宗羲进一步以屯田的成功来论证井田制是可以恢复的。他指出,后代的亩比古代的亩大一倍,每军五十亩,相当于周代一夫授田百亩。他粗略计算道:“天下屯田见额六十四万四千二百四十三顷。以万历六年实在田土七百一万三干九百七十六顷二十八亩律之,屯田居其十分之一也,授田之法未行者,特九分耳。”既然十分之一的土地能授田,由一而推九,似乎不是很难做到的事情。况且,在七百多万顷田中,官田占三成,这么多官田为推行授田制提供了便利。
因此,在黄宗羲看来,统治者可仿照明初卫所的屯田办法,实行“复井田”,将国家拥有的土地(官田)授田于民,按每户50亩的标准授田。至于授田后尚余下的田地,则任由富人占有。这既可以实现授田制,又可做到不夺富人的田。此外,这也能大大提高被授予田地的百姓的劳动积极性和生产力,赋役亦得以均平,政府的赋税收入会随之大幅增加。
(二)黄宗羲方案的历史意义
黄宗羲的井田方案,体现了中国治国理财思想中传承已久的“为民制产”精神。它的主要内容是,国家要主动承担起为民众配置田地资源(确立产权)的责任,一方面让田地得到有效开发,保证正常生产;另一方面让民众能够养活家人、承担赋税。虽然传说的早期井田制已经体现了为民制产的精神,但对该制度精神的最早表述来自孟子:“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孟子·梁惠王上》)后来,为民制产精神也体现在历代治国理财的活动中。史学家钱穆在评论唐代租庸调制时,曾揭示了蕴含其中的为民制产精神:“最要用意,在为民制产,务使大家有田地,自可以向国家完粮。”黄宗羲之所以沿用孟子津津乐道的井田制名称来设计他的土地制度,也正是为了贯彻为民制产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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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把自己的方案称作“复井田”,但实际上该方案与古代以土地国有(或共有)为前提的井田制方案完全不同。黄宗羲的方案是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解决土地问题,即对原属私人产权的土地概不触动,而且还要把现有的全部官田都转化成私人产权。这一土地方案,有值得肯定的一面,即希望实现为民制产,让大批无地农民得到土地,以发展社会生产。不过,黄宗羲希望将政府掌握的官田以每户50亩的方式授予民众,注定是一个空想。这是因为,一来政府并不掌握足够数量的可供分配的土地,黄宗羲在账面上看到的大量官田实际上已经被各级官僚私有化;二来无论明末的统治者还是清初的统治者,都没有这样做的内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