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9条是什么意思该条是关于如何确定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的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扩展资料:新民事诉讼发中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行为能力规定: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 虽然也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但却不能亲自实施诉讼行为,而只能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 。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 实际上只有公民,因为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在存续时间上,可能会不一致 , 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在分类上,两者又不完全一致 。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采用两分法: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 。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则采用三分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有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没有诉讼行为能力 。由于诉讼行为能力是当事人可以亲自为诉讼行为的资格 , 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其所为的诉讼行为或者针对其所为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诉讼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9条是什么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9条的规定是: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 , 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这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恒定原则 。刑事法和民事法的区别是:从法律的性质来看,民事法属于私法,刑事法属于公法 。民事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保护个人一般生活关系的基本价值来维护和平与安全 。刑事法作为一种公法 , 个人处于受国家权力支配的法律地位,只要主体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即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 。从强制性来看 。刑事法规范的强制性,民事法规范的选择性 。刑事法的强制性性与民事法的选择性的区别 , 不仅是对刑事法与民事法各自的价值中的“正义”、“公平”的初步体现,而且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民事法上无权利的利益如何得到保护的难题 。从法律重视的角度来看 。民事法重视客观,刑事法重视主观 。所谓刑事法重视主观性 , 指刑事法关注行为和主观要素,所谓民事法重视客观性 , 指民事法关注于行为结果 。从调控范围以及法源角度而看 。民事法具有灵活性 , 刑事法具有更强的稳固性 。民事法在调控范围上是扩张的 , 在法源上是多样的,而刑事法在调控范围上是内敛的,在法源上是限制的 。从法律效果来看 。民事法具有纠正性,刑事法具有较强的惩罚性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 , 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事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采取的是刑罚、非刑罚处理方法等方式,而其中的刑罚在所有的制裁措施中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 , 涉及到行为人身与财产等重大权益,一经实施可以使行为人的自由受限、财产受到损失、精神上遭受痛苦、甚至生命被剥夺,并且实施后大多不可逆转 。从顺位来看 。民事法是第一顺位的 , 刑事法是第二顺位的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由不同领域构造的法律部门组成,这些不同的法律部门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先后性 。所谓刑事法的第二顺位,是指刑事法并非对所有危害行为都进行制裁 , 而是在民事法、行政法等法规范调整不了的情况下进行的第二次调整 。即只有在使用民事、行政等法律手段仍无法遏制时,才从立法上才将某行为规定为犯罪 。参考资料新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百度文库[引用时间2018-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如何理由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您好 , 《民诉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 , 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意见》)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18-22条合并为一条,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合同履行地的解释 。
【条文理解】
合同履行地点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 。《92年意见》关于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在第18-22条作了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根据合同类型分别规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则过于复杂,因此此次司法解释的修改将第18-22条合并为一条,明确合同履行地的识别规则 。同时对特殊的买卖合同等合同履行地作出例外规定 。
对合同履行地的理解要澄清认识,要把握以下问题 。
1.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中履行地的含义
合同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双务合同 , 即当事人的义务是对应的,而履行地主要是指履行义务的地点,在合同有两个义务履行地点的情况下,履行地点的单一化才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即在有两个履行地的情况下,必须选择其一为确定管辖的履行地点 。现实中当事人在不同的履行地点任意起诉或以不同的履行地任意抗辩,以及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的认定的缺陷,给诉权的行使和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不必要的混乱 。
(1)民事实体法中的合同履行地
按照通说理解,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正确、适当的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行为,合同的履行地点即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 。合同的实质内容,即是双方当事人就彼此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 。一般而言,合同主要是双务的 , 一方负有给付义务时,另一方则会负有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作为对价 。双方约定的义务内容不同,履行的方式也不同,履行地也可能相应的发生变化 。当事人为多数时 , 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 。同一个合同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同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的两个债务,可以有两个履行地点 。比如在借款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贷款人提供贷款应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 , 借款人偿还贷款在贷款人所在地履行 。换句话说 , 民法中的合同履行地是与义务或债务的履行相联系的 , 一个合同关系中各项义务的履行地是相互独立的 。
(2)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像合同法那样,对确定管辖的履行地规定一般原则 。司法解释中多只是对具体的合同做出大量细节的规定,显得没有简单的规律可循 。但一般而言在实务审判中 , 履行地的确定一般遵循“特征履行地”为主、结合“实际履行地”的判断原则 。
特征履行地规则 。目前占主导意见认为,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 , 尤其是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 , 必有一个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义务 。不同合同的类型彼此相异,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个本质性义务的区别 。而一般认为 , 在双务合同中非金钱给付义务是该类合同的区分标志,只有这个特征义务的履行地才是确定管辖应依据的履行地 。比如,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一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他人,交付标的物义务是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因此买卖合同履行地的判断,一般应该依据交付标的物义务的履行地确定 。同理 , 《92年意见》第20、21、22条等也规定,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的履行地依次为加工行为地、租赁物使用地等,因为这些合同的特征义务就是货物加工、租赁物交付使用等 。
实际履行地规则 。选取特征义务之后,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也会影响履行地的确定,这依我国现行法又可分为多种情况 。首先,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根据《92年意见》中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此外,实际履行中发生履行地点变更的,也可能导致管辖地发生相应变化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已废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实际履行中变更约定的,应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在最高院《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问题的批复》中 , 也有类似的条款 。但是这种分类下,法律规定并未穷尽所有情形 。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
请教民诉 , 检察院抗诉一点问题法院不受理再审的案由检察院也不能抗诉 。检察院可以抗诉的案子 , 检察院一旦抗诉法院必须受理立案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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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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