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提戈涅$缇萦与安提戈涅故事中的情理法( 二 )


早期的中国法文化同样有神秘色彩。夏商时期,人们认为君权神授,君王制定的法律也代表了上天的旨意,因此刑罚又有天讨、天罚之意。西周以后,源自天命、神意的法律观开始转变,人的地位及其道德性开始受到重视,出现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汉代法律的儒家化,更使得法律走向世俗化,强调了法律与儒家式家族伦理道德的一致性。
缇萦的上书,主要是诉诸人情之常,无论是作为家族成员的亲情,还是一般人改过自新的情理,都是在日常生活中体悟的人情。当然,缇萦所揭示的这一番人情,并不全是“私情”,而是与汉朝时的主流意识形态——儒家思想相通的,以礼为核心的儒家思想,源自于家族式的伦理关系,既包含有尊尊卑卑的等级秩序,又融入了亲情、仁爱的情感元素,这样一套话语与汉文帝仁孝治国的理念不谋而合,因此得到了支持。由此来看,尽管中国早期法律体现了神意色彩,后代也延续了“天理”的观念,但“法不外乎人情”构成传统法律及司法的核心要旨,亦即对正义之法的寻求,不必诉诸于超越性的永恒律令,而需要考诸世俗人情。
【 安提戈涅$缇萦与安提戈涅故事中的情理法】缇萦与安提戈涅故事法文化的不同,也有助于我们重新理解中国传统司法之“卡迪司法”的误读。按照韦伯的类型化分析,现代法治应该是形式理性的,这要求法律具有规则性、稳定性,而中国传统法是“卡迪司法”,是非理性的。西方法治的形式理性,是基于法律的自然法属性,它是不可质疑的,司法者依法裁断,也是不考虑对象的具体情形的,这种司法者的代表即蒙眼的正义女神。
实际上,中国传统司法同样蕴含着“理性”的因子,只是这种理性不是只注重形式规则的形式理性,而是更注重背后伦理价值的实质理性。中国法的实质理性,是在法律的规则及其运行中纳入了价值的考量,作为核心的儒家价值是理性的,亲亲、仁民,乃至是齐家、治国等,都是理性的依据。在司法过程中灵活地协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用情理重新来解释形式化的法律,使得法律规则与情理能协调统一。
当然,现代司法强调依法裁断,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成文法典构成司法裁判的主要依据,不当地倚重“人情”可能会导致司法擅断,甚至滋生腐败。然而,即便是缇萦救父故事中,汉文帝也不是直接改变司法,而是把司法问题转换为立法问题,通过刑罚制度的改革,实现了缇萦的诉求。因此,如何使得立法更好地融入人情事理,以及在司法中通过解释实现情理法的协调,是中国传统法律留给我们的重要启示。
(作者单位: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口 韩 伟 黄俊雄)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