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法院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怎么写可以把诉讼状重新写一下,变更诉讼请求
必须在举证期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民事诉讼如何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如何写申请书1、变更诉讼请求没有固定的格式 , 你直接写标题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下面写上哪些需要变更,以及如何变更 。落款写上具状人和日期,并签章即可;
2、提醒注意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因此,你变更诉讼请求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
当庭变更诉讼请求需要申请书吗一般而言,超过举证期限就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了;例外情况: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 , 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追加精神抚慰金最重要的是精神受到伤害的证据;诉讼费当然可以请求被告来支付 , 但实践中诉讼费用最后是由败诉者承担的 。希望能帮助到你 。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需要盖公章吗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就是将自己的诉讼请求增加或变更 , 根据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的格式要求来看,是不需要盖公章的,只需要把相关的信息填写好,把申请的诉讼请求,变更的内容写清楚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里的赔偿金额数目法院会判一样的赔偿金额么得看庭审情况和你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能支撑你的诉请
如何更改起诉状(写申请及有什么需提交法院)看你要更改起诉状的目的和内容了 。
如果是要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应提交《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写明变更或申请的内容及理由 。
具体格式可以在网上搜一下,找到范本可以自己参考使用 。如果想要有针对性的文本 , 那只能与律师具体沟通后由律师起草、修改了 。
如果诉求没有变化,通常不需要特别的提交申请,对事实陈述方面的调整和补充 , 在诉讼过程中直接说明即可 。
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吗可以的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 , 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 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 ,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 , 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 , 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 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参考资料:浙江检察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书在开庭时交给法官可以吗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主审法官要询问被告是否要求举证期限,被告要求举证期限的,休庭不再开庭,法院重新安排开庭时间 。
帮忙写一份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
申请人 某某某(写你的名字),女 , 年 月 日出生 , (民族) , 住址:
申请事项:申请变更原告诉讼请求 , 将原告主张每月元抚养费增加到 每月元 。
申请理由:
原告诉被告某某某(具体写案由,如离婚纠纷)一案 , 贵院已经立案受理,现在原告将起诉状的有关孩子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元 。特此申请 。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某(你自己名字)
年月日
变更原告申请书范本?就是把起诉状中的原告列为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你作为妈妈在下面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例如,原告:孩子的基本信息,另起一行法定代理人:母亲的基本信息 , 事实与理由也是以孩子的角度论述一下 。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怎么写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首先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其次,应当写明申请事项,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具体的事项,在事项中写明自己想要变更的具体请求 。记得写明,现申请人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最后,写明申请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
民事诉讼中如何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 ,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该规定,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的时间均作了限制,即原告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否则,法院将不准许原告增加或变更诉求的申请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
怎样在民事案件开庭前改变诉讼请求根据规定,在举证期间变更诉讼请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变更原告申请书有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原告是不可以随便变更的,只有在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原告的继承人申请变更原告继续诉讼 。
具体依据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行政诉讼,已经立案,法官通知原告要变更被告,原告同意变更 , 原告用写变更被告申请书吗?因为是法院认法院没有职权变更被告 , 只能是建议原告变更 。所以在程序上 , 原告应当提交变更被告申请 。
原告可以申请变更被告吗?被告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在本诉中提起反诉 , 成为反诉原告 。必须符合民诉起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条件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扩展资料案例:原告周某在起诉被告某公司时,将该公司的名称漏写了两个字 , 导致该公司辩称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诉求 。后经法官释明,原告申请变更被告名称 , 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16万余元 。2015年1月29日,原告周某受被告某公司雇佣从事塔吊安装工作,在塔吊安装过程中由于塔吊套架突然下坠至地面 , 原告在事故中受伤,评定为八级伤残 。2015年12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6万元余元 。庭审中,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是“某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而自己实际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两者之间存在两字之差,被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向法院起诉时,所列法定代表人、公司住址、联系电话均与到庭应诉的某公司的信息一致,仅在公司名称上少了两个字,应属笔误 。法官当庭征询原告意见 , 其是否申请变更被告 。待庭审释明后,原告申请变更被告名称,被告某公司也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 。2016年4月 , 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周某16万元余元 。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南岳区人民法院网—起诉时将被告名称漏写俩字 原告申请变更获赔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变更诉讼请求应怎样写在法庭辩论终结前都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直接在庭上提交就可以 。
书写方法和格式参考起诉状的格式内容 。
增加诉讼请求与变更诉讼请求的区别是什么?属于变更诉讼请求,增加数额而已 。就写个东西给法院就行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MM,1979年?月26日出生,男,31岁,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楼204 。
被申请人:ZZ,1985年?月25日出生,男,25岁 , 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单元9号 。
请求事项:
1、请求增加赔偿二次人身伤残等级鉴定的鉴定费用1800元;
2、请求变更残疾赔偿金数额,由原《民事起诉状》中53476元变更为58146元 。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认为,两次人身伤残鉴定均因被申请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所致 , 浪费了申请人不必要的时间与金钱,理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前后两次的鉴定费 。
2、申请人于2011年2月17日进行了二次人身伤残鉴定,2011年2月22日获得二次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人
综上所述,,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1年3月7日
一审开庭之后 , 原告是否可以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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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开庭后,原告可以追加被告 。时间限制在判决之前,但是要经过法院的允许 。《民事诉讼法》将追加被告的规定放入“审理前的准备”一节 , 这也就意味着不管是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还是当事人依申请追加被告,都应该在开庭前申请提出,这有利于案件事实的及时查清和避免司法程序的重复,造成浪费司法资源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 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 , 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扩展资料:申请追加被告的案例2018年5月7日上午10时20分许 , 甲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某县唐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市第四十五中宝翠园校区门口时,撞到正琦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过马路的受害人乙,造成乙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 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本次事故经过某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 。甲系A公司的员工,其所驾驶的案涉小型普通客车所有权人系B公司,甲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系在工作中 。该车辆在中国人保财险某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的商业三责险,并购买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案件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7353元;被告甲、A公司和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其他损失合计409452元;保险公司就上述第二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三责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其他损失270000元 。本案原告共主张被告连带赔偿损失613884.6元,最终法院支持526805元,就其中本案的相关问题,作如下分析:关于追加被告的问题,本案是在开庭前20天 , 本律师接受委托,前期系由另外一名律师代理 。在起诉的时,并未把案件中的A公司(用人单位)作为被告 。后本律师在接受代理后调取了驾驶员甲的社会保险参保记录,发现其系A公司原工 。后立即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将A公司追加为被告 , 且驾驶员甲系在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系在履行职务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A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把A公司追加为被告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有利于保障原告及时获得赔偿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我方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 法院并没有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法院一般才会支持此项诉请 。也就是要想获得该项赔偿需同时具备上述两个基本条件 , 因本案被扶养人有子女且有赡养的义务 , 遂法院未支持,也系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本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了8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侵权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低于5万元 , 但不得高于8万元 。但本案能够支持8万元亦在通过积极举证和法院沟通基础上获得的 。这在一定的程度上给受害人的家属一定的心理安慰 。当然也并非每个类似的案件都能获得最高额赔偿 。关于保险公司绝对扣除10%的不计免赔率的问题 。案涉事故车辆因为违反装载规定,保险公司扣除绝对扣除10%免赔情形即仅在三责险27万的限额内赔付 。我方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提醒和明确该项规定的义务,该项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但法院对此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我方任然对此持保留意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
法院追加的被告 , 作为原告应提交哪些材料?原告是公民的,应提交原告的身份证或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被告是公民的,应提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准确的户籍材料;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被告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询工商局企业注册资料复函(企业信息咨询复函) 。书面证据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被告能否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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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的 。原被告,及与案件审理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都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要求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应该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 。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原告申请追加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申请追加,原告同意的可以追加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 被告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视为已放弃对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依职权追加该第三人 。扩展资料:共同被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申请,许可追加 。但此种追加新被告必须要经过被告和拟新追加的被告明示同意 , 所以在实践中发生争议的较少 。另一类是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法院依照职权追加被告,(包括原、被告提出追加申请或建议 , 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职权追加被告)无须各方同意 。《民诉法》解释第57条 , 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对此 , 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 。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 , 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 。原告同意追加的 , 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 , 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共同被告
起诉后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追加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 , 原告根据自己利益的需要 ,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请能否得到支持 , 主要有以下三个条件:
1、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3、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追加(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 。
仲裁开庭前及开庭时,能否变更或追加仲裁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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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内变更是可以的,举证期后变更,另案处理 。劳动仲裁开庭前 , 可以变更或者追加仲裁请求,需要书面向劳动仲裁委提交 。仲裁开庭前及开庭时 , 能变更或追加仲裁赔偿请求 。关键是要有充足的证据支持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 , 有权提出反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 , 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 , 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法律诉讼的过程是怎样的?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 , 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二、准备证据,你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对方发生纠纷的所有对你有利证据及复印件、及其他可能对你有帮助的证据及证人名单等 。
三、带上诉讼费;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
恶意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恶意诉讼罪立案标准
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 , 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 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 , 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 , 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扩展资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代理诉讼的律师 , 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什么是代为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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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 。所谓一般代理就是仅代理一般的诉讼权利,如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等 。所谓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与实体权紧密联系的诉讼权利代理,如承认、放弃、变更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代理被代理人上诉等 。如果委托人只授予律师一般的诉讼权利可以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 , 诉讼代理人不得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 。如果委托人愿意授予代理律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权利,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此即所谓“特别授权” 。扩展资料: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不是由法律规定 。第二,代理的事项及权限 ,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由被代理人自己决定,委托代理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 。第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声明委托他人找为诉讼的诉讼文书 , 是委托代理人取得委托代理资格,为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的证明文书 。依《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 , 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 , 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委托代理是在诉讼上为当事人提供方便,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代理制度 。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因某些原因难以亲自诉讼,或者因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需要在诉讼上获得他人的帮助,这就需要委托他人代理诉讼 。当事人通过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可以充分地行使其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委托代理人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放弃诉讼请求吗?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9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 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
撤诉需本人去法院吗?可以不用本人去的 , 可由其合法的委托代理人代理 。只要有当事人的授权就可以 。一、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扩展资料撤诉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 , 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 , 因而 , 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
一般委托的代理人不得代为承认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那么可以代为撤诉吗一般委托的代理人不可以代为撤诉 。
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承认对方请求会产生什么结果?【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现实困惑甲欠乙5万元,后双方闹到法庭,甲聘请了其做律师的弟弟黄某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并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标明黄某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权利 。后在诉讼中,黄某见欠条确实为其哥哥甲所签,就承认了甲欠乙5万元的事实,法院遂判决甲还钱,甲得知后 , 认为黄某无权承认欠条是甲自己所签,于是上诉到二审法院 , 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决 。那么 , 黄某承认甲欠乙5万元的事实有效吗?律师点评黄某的承认有效,他所承认的内容应该视为是委托人的承认 。在民事诉讼中,授权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的活动与委托人实施的活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担 。代理活动的后果根据代理授权的性质有所区别,对于特别代理人来说,其所为的一切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活动都对委托人产生法律后果,即使是其对事实的承认导致直接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也对委托人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对于一般代理人来说,如果其对事实的承认导致直接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则对委托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黄某是特别代理人,有代为承认诉讼请求的权利,因此他所承认的内容应该视为其委托人甲的承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特别提醒从特别授权的内涵看,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 进行和解 , 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权利,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所从事的行为的约束力当然及于被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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