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养别人不要的孩子
收养孩子需到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手续是:一、申请 。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二、审查 。主要对申请人的条件和收养目的进行审查;三、登记 , 发给《收养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唬ㄋ模┪薏焕诒皇昭私】党沙さ奈シǚ缸锛锹迹唬ㄎ澹┠曷芩?。
我想领养一个孩子怎么领养在什么地方领养1、领养方先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去开具证明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的证明 。
2、如果收养人是有固定单位上班的,还需要到单位开具工作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如果是自己创业 , 还是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具创业证明 。
3、收养人到县级以上的医院检查身体,请医院出具身体检查证明、生育能力证明、以及有无严重疾病的证明 。
4、收养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上述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去提出领养申请 , 再填写相关的表格 。
5、领养申请通过以后,收养人可以到当地的孤儿院领养孩子 。
领养到孩子之后,还要带着孩子到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领养关系公证,公证完后就可以说是合法领养了孩子 。
【如何收养别人不要的孩子】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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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收养别人无力抚养的孩子呢法律主观:
(一)申请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二)审查和公告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 登记申请书 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三)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的申请、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 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
如何领养小孩法律分析:领养孩子有以下几个途径:一是通过福利院领养陌生人的孩子;二是领养亲戚的孩子;三是领养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四是继父、继母收养继子或者继女 。夫妻领养孩子,不能私下进行,必须到被领养孩子的亲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领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唬ㄋ模┪薏焕诒皇昭私】党沙さ奈シǚ缸锛锹迹唬ㄎ澹┠曷芩?。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 。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领养别人孩子需要什么手续才可以上户口领养别人的孩子需要手续如下:
1、申请 。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2、审查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等;
3、登记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4、公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 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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