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戌源|约定入职遭“放鸽子”,职业空白期谁担责?法院判了

陈戌源|约定入职遭“放鸽子”,职业空白期谁担责?法院判了
年后“跳槽季”来临 , 应聘者和新公司约定好入职时间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 却被放了“鸽子” 。 原来的工作已辞 , 新公司不愿担责 , 谁来承担空白期的损失?



2021年 , 杨女士在某招聘平台上看到了被告某公司正在招聘一名行政助理 , 有意跳槽的她联系上了人事并参加了面试 。
同年5月11日 , 该名人事在微信上告知其通过了面试 , 并洽谈薪酬 。 杨女士特地询问了“是否有入职offer” , 人事在微信中告知“直接来签劳动合同即可” 。
由于对岗位和薪酬较满意 , 杨女士第二日便向原公司提出了辞职 , 并到某公司处签署了劳动合同 , 约定了岗位、入职时间和报酬 。 签订协议当日 , 由于公司称劳动合同需要走盖章审批流程 , 杨女士单方面签字后并未立刻拿到合同 。 但令人措手不及的是 , 5月26日人事突然联系杨女士称该岗位配置已满 , 她无需入职 。 “原定于6月1日入职 , 仅剩3个工作日了突然告知我取消 , 接下来这段时间我都没有工作 , 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杨女士当即在微信质问人事 , 但并未得到明确答复 。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生表示 , 公司战略规划发生了调整 , 所以取消了岗位 , 并承诺将给一个明确答复 。 当杨女士要求赔偿一个月工资时 , 他表示拒绝 。
因杨女士的请求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 于是 , 她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
【陈戌源|约定入职遭“放鸽子”,职业空白期谁担责?法院判了】法庭上 , 李先生直接否认了某公司曾招聘过杨女士 。 他辩称:“杨女士的这个岗位是另一家公司的需求 , 之后该公司内部人员变动才致使她无法入职 , 与我们公司无关 , 我们只是共用了一个招聘平台的账号 。 ”
同时 , 某公司以杨女士面试地点是另一公司地址、她接洽的所有工作人员都是该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义务 , 并称当时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主体也是该公司 , 但现原件已丢失 。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 , 招聘平台上的信息显示 , 发布招聘信息的主体为某公司 , 而杨女士也是通过某公司的账号与工作人员联系的 , 并且在沟通中工作人员均以某公司的名义与杨女士接洽 。 某公司与相关企业就如何管理运用账号所作的约定 , 杨女士无从得知 。 即使因公司关联等缘故 , 可能存在两家两公司人员上的交集 , 但杨女士并不知晓招聘单位是另一家公司 , 也始终无意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 杨女士因信赖某公司而从原单位离职 , 由于某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 致杨女士造成经济损失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被告某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7日内赔偿杨女士1万元 。 本判决也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原判 。
作者 | 夏天 陆奕越
来源:上海法治报